166、典型意义:应针对儿童活动特点设置相关设施并安排专人看护

166、典型意义:应针对儿童活动特点设置相关设施并安排专人看护

00:00
03:17

166、典型意义:应针对儿童活动特点设置相关设施并安排专人看护

    餐厅管理人在餐厅内设置儿童游乐区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该儿童游乐区的具体设置标准进行强制性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即餐厅的管理人在该餐厅设置儿童游乐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餐厅管理人的餐厅内设儿童游乐区窗帘拉绳使用的是普通窗帘,该窗帘上拉绳为普通拉绳,而该游乐区的使用者是儿童,儿童在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下,在游乐区游玩时接触该拉绳后极易发生危险。餐厅管理人在设置游乐区窗帘时未考虑到上述危险,且在儿童游乐区没有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看护,受害人被拉绳勒住脖颈后,经营者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故餐厅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受害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本案给社会上众多在餐厅设立儿童游乐区的餐厅经营者有力的警示:餐厅经营者在餐厅内设置游乐区,应当针对儿童的活动特点设置相关设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还应对儿童的游玩活动安排专人看护,以便及时发现危险和消除危险,履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未成年儿童的人身安全。

    本案生效裁判的审判人员:周鑫(承办人)、姚仁友、李超

    专家点评: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尽到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内儿童游乐区的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较低。为了保障儿童安全,公共场所应当以更高的“未成年人标准”,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预见儿童可能遭遇的危险,使之不能发生;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本案中,餐厅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但在提供适合儿童特点的设备,以及专门的看护人员等方面存在瑕疵,未能达到更高的“未成年人标准”,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本案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警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对于当前频发的未成年人公共场所事故具有典型意义。(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

    好,感谢收听湖北法院2017年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二!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听友408237228

    期待主播更新

    杨军l辽宁华夏律师所 回复 @听友408237228: 感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