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典型意义:确认亲子关系“必要证据”的认定及适用“推定”的考量因素

163、典型意义:确认亲子关系“必要证据”的认定及适用“推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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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典型意义:确认亲子关系“必要证据”的认定及适用“推定”的考量因素

    本案在判决作出时,曾引发中央级媒体的广泛关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对本案进行过报道,《法制日报》也以半版来对该案予以报道。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点:

    一、“必要证据”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照该规定,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本应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才能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但由于这类案件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才能最终明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而亲子鉴定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不能进行,将导致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因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败诉,这不仅有失公平,还容易激化矛盾。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对这种情况进行规定,即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不必足以证明其主张,而是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即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此时举证责任就发生转移,如该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配合导致亲子鉴定不能进行的,则可推定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二、适用“推定”的考量因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了必要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从该条文来看,此时人民法院是“可以”进行推定,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就是说,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适用推定的唯一考量因素,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是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来综合作出判断。不能一味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有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另外,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应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要考虑其对亲子鉴定的理解程度和态度,尽力做好工作。

    本案生效裁判的审判人员是:王薇(承办人)、李瑜、骆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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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梦思天空88

    主播情感表达充分,节奏感也不错,希望能有缘长期聆听,能相互关注一下吗?

    杨军l辽宁华夏律师所 回复 @梦思天空88: 感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