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内求平20: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概念分析(1)

法内求平20: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概念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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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嚼大麦者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旅游景区属于旅游经营者,也即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 嚼大麦者

    一方面,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又叫景点、旅游景点)的定义是指能够提供满足游客旅游需求和相关其他活动的区域和场所。为了满足旅游需求,旅游景区必须要围绕有游览价值的山、江、河、湖、海、寺、庙、博物馆、公园等场所进行建设,而且建设的旅游设施需要能够满足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旅游需求。所以旅游景区还需要建设好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 嚼大麦者

    游客在旅游中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往往涉及相关的旅行社和旅游景区。在旅游景区方面,很多判决都显示,虽然很多旅游景区自认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从大部分游客受伤之后提起的诉讼之结果来看却不是——多数的相关判决却显示旅游景区往往因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合理的赔偿责任。在本文中,笔者则主要以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标准为主题,结合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大家更好地了解旅游景区所涉及的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