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法院: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调解意愿低

北京平谷法院: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调解意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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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基本情况。

通报会上,平谷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晓明指出,公共场所具有公众性、开放性、群体性的特点,意外事件的发生事关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此类案件存在双方矛盾尖锐,调解意愿低、服判息诉率低、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等问题。

平谷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白雪英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提出了四点安全保障风险防范建议,一是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警示,即应当用醒目、清晰、易识别的文字或图片,对潜在的风险或危险源在容易被看到的位置设置警示图、提示语、危险告知牌等。二是重视主管机关、行业规范所确定的管理者责任,消除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老旧电梯、松动的防护栏、消防通道障碍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定期做好检查、维护、整改以及书面记录。三是事前制定安全保障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并在事后积极救助。四是购买团体意外险、组织责任险,人身财产险等适当的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避免经营管理者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发展。

除此之外,白雪英副院长指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合理的边界,不能过分苛责,否则将不合理地加重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增加社会机构的经营成本,影响公共服务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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