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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A公司破产
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0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4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须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可不再缴纳。
问题(1)B、C两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须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题(2)C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法条内容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1.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适用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
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
民法院审理。
3. 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
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如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
产的,应当继续走民诉程序。(任一同意)
4.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
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法律顾问;
222022 年 CPA 经济法必备法条——主观题适用版
⑤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对管理人拒绝指定行为规定有相应处罚,
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 1 年至 3 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管理人的报酬
1.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2.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3.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
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人决定继续或
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确定债务人财产
■追回权
1. 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抗辩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
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 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
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 董监高因返还绩效奖金而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董监高返还该企业
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董监高返还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撤销权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撤销该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对 1 年前的债务补充提供担保的,管理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新设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不可撤销。
4.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
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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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
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不成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立即补足未缴出资且不受出资时间未到期的限制。 2.不成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C公司应履行补足出资义务。
CPA高途 回复 @听友410484245: 非常棒,正确✅
1.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立即补足未缴纳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间未未到期限制。 2.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所以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CPA高途 回复 @听友409050397: 非常棒,完全正确
1.不成立。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抗辩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不成立。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C,应当补足未出资的义务。
2.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己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到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抗辨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1)B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界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抗辩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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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立即补足未缴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间未到期限制。 2、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间限制,C公司应该补足出资义务。 已打卡,坚持。相信重复磨耳朵的力量。
CPA高途 回复 @听友112372459: 正确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