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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带着问题找答案
2012年2月27日A公司破产
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问题: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法条内容:
■取回权
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
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收回。
2. 破产人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受理前,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
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若第三人未善意取得,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破产人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受理后,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
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若第三人未善意取得,因第三人已
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
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
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4. 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与债务人财产混同,
不能相区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
破产债权清偿;
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
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
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
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6. 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
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
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
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7.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
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8.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的:
①原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②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
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
物权的除外。
■抵销权
1. 原则上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抵销权;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
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 股东之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缴的注册资本相抵销。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第五节 确定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定
1. 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
4. 如果存在担保,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5.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
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
是获得清偿的总额不得超过债权总额。
7.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
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
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涉及保证的破产债权申报规定
1. 债务人破产
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⑵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①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
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②担保人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
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③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⑶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以其对债务人
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债权人
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⑷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
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2. 保证人破产
⑴保证人破产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⑵保证未到期的,不考虑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债权人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
报债权求偿。
⑶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管理人应当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不允许管理人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
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CPA高途 回复 @lcaij超予: 超棒,正确得分了
不成立。根据破产法律制度,债权人的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后,不得抵消。
CPA高途 回复 @听友409151437: 注意题目问法哦,理由没错
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消的主张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审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消。 坚持打卡!
CPA高途 回复 @听友112372459: 正确✅
成立,根据破产法律制度,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销
CPA高途 回复 @缪斯_Jn: 正确
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成立的。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CPA高途 回复 @听友392972523: 正确✅
成立,根据破产法律法规,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破产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消。所以,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消的主张成立。
CPA高途 回复 @听友412131355: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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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消。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消。
CPA高途 回复 @听友409050397: 注意理由的是对的,但是要看提问问的是答成立还是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