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努力优秀,再大方拥有!
最难的证券法已经结束了,希望大家多读多听多做题。
下节课预告(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打卡:第18天打卡任务已完成
2、法条内容: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九节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股票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收回,董事会未在 30 日
之内执行,股东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
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
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操纵市场行为认定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192022 年 CPA 经济法必备法条——主观题适用版
⑥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⑦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⑧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单独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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