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职业守则

第2讲 职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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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情志疗法调理师的职业概述


第二节 职业守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水平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也在不断提高。在当今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时代,遵纪守法需要每一位职业从业者必须时刻牢记。职业守则是针对每一职业的行业特点制定的从业人员具体的行为规范。情志疗法调理师的职业特点是面向社会各界人群,面向社会的健康需求者,每一位情志疗法调理师都应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职业守则。


一、职业精神


责任:保持服务工作的专业水准,认知自己的专业、伦理及法律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诚信:在工作中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与发表、教学工作以及各类媒体的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

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相关专业的工作及人员,采取谨慎态度防止因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尊重其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二、职业理念


(一)爱国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热爱国家、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道德和法纪虽是不同的社会规范,但本质上都是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它们紧密联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应该共同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社会公德进行了详细描述,情志疗法调理师也应该严格遵照执行,并自觉同不良行为进行斗争。


(二)文明礼貌,自尊自强


讲文明、懂礼貌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情志疗法调理师行业是面向社会各界人群进行健康服务的行业,其服务性质决定了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在执业过程中文明礼貌待客。只有充分体现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让更多的人接受情志疗法调理师行业。


自尊、自强是增强自信、走向自立的先决条件,自珍、自爱是合法执业、树立良好职业形象的基础。情志疗法调理师要坚定不移地相信自己选择的行业具有科学根据和广大的社会需要,努力在工作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做出优秀的成绩,在帮助人们拥有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为自己和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三)勤奋好学,相信科学


情志疗法调理师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情志疗法调理师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人们唤醒自愈潜能,拥有健康幸福的生活。每一位合格的情志疗法调理师都必须不断地学习医学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医学素养和工作技能,将学到的医学知识和技能灵活、合理地应用到自己的业务工作中,从而帮助解决人们的健康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目标。


同时,医学知识和技能专业性较强,为了增强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意识,情志疗法调理师在工作中要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医学知识宣传和教育广大人民 群众,加深群众对情志疗法调理师行业的认同,扩大本行业的群众基础。在宣传和教育的过程中应做到内容科学、实事求是,不能无根据地夸夸其谈或曲解医学知识,也不能错误引导消费者,更不能道听途说地散布伪科学的知识和观点。


(四)热情服务,合法经营


健康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情志疗法调理师从事着一项高尚而伟大的事业,在工作中要怀着诚挚的心情,热情周到地为患者服务,努力做到以患者为先、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树立良好的社会职业形象。


情志疗法行业是营利性的服务行业,是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解决身心健康问题的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要接受国家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合法收费、合法经营是每一位情志疗法调理师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准则。只有做到合法经营,才能保证本行业健康有序地长久发展下去。


(五)规范施术,维护健康


情志疗法行业具有特殊的服务方式,在服务过程中有许多技术要求很严格的操作,因而每位情志疗法调理师都应熟练掌握相应技术的适用范围、规范、禁忌证、注意事项等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只有按照规范要求施行情志疗法,才能保证对患者行为的安全、可靠、有效,进而更好地维护人们的身心健康。


三、职业细则


(一)以科学研究为依据,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评估、咨询、治疗、督导、实习生指导以及研究工作。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水平,促进个人身心健康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二)尊重服务对象,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对方。


(三)服务前首先应让个体或群体了解身心健康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情志疗法的工作性质、特点以及个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四)在对个体或群体进行情志疗法调理工作时,应与个体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干预措施时)应与个体签订书面协议。


(五)服务对象应该平等享有所需的身心健康服务。情志疗法调理师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不应只服务于“高端”人群。


(六)情志疗法调理师与服务对象应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双向互动关系。


(七)应提前告知并讲解收费标准、服务时间以及可能出现的身体状况,让服务对象心中有数,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接受方便、经济、综合、有效的情志疗法调理服务。


(八)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在服务过程中,出于对特殊服务对象的保护,凡是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或有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的事情,都应保守秘密。从业者有责任向个人或群体说明情志疗法调理师工作的相关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2.在情志疗法调理工作中,一旦发现个人或群体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披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检查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泄露。 

4.只有在个体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工作或危险因素干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科普宣传时,应隐去可能会据此辨认出个体的有关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5.正确对待服务对象的隐私,正确对待性传播疾病等涉及个人性道德、性行为方面隐私的患者。


(九)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以防止出现引发冲突、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危险。


(十)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文化多元性。情志疗法调理师应充分认识自己的价值观,以及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可能影响,并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或替其做重要决定。


(十一)清楚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 其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十二)清楚了解多重关系(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社交、经济、商业或其他密切的个人关系等)对专业判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尽可能避免与后者发生多重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例如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且不会危害寻求专业服务者。


(十三)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亲密沟通与交往。不得对与自己有过性关系或亲密关系者进行情志疗法。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如开始性关系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十四)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后者维持专业关系时,应与督导或同行讨论后,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并本着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士或机构,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


(十五)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自己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明确介绍收费标准,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情况以及保密界限。认真记录评估、咨询或治疗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讨论过程。


(十六)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教学演示。


(十七)专业服务开始时,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及其应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十八)清楚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或虐待。 

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十九)如果由团队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服务,应在团队内部确立保密原则,只有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隐私受到保护时才能讨论其相关信息。 


(二十)在工作中介绍和宣传自己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情况。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部门。


(二十一)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情志疗法调理师为社会提供部分专业工作时间作为经济回报、公益性质的专业服务。


四、教学、培训和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保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一)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旨在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成长和发展。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有科学依据。

(二)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持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比较,并培养自己的理论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三)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可胜任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且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者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四)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应熟练掌握专业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遵守伦理规范和承担专业伦理责任。

(五)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应采取适当措施设置和计划课程,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或培训目标。


(六)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应向学生明确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七)担任培训任务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欺瞒。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被培训者的个人隐私和福祉。培训项目负责人应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和保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担任督导任务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以及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的处理方法。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以保障专业服务水准。考评情志疗法调理师应实事求是,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九)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应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适当关注其不足,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机会。对不适合从事情志疗法工作的人员,应建议其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十)承担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情志疗法指导师有责任设定清楚、适当、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


(十一)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应清楚认识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关系中的优势,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牟取私利。

(十二)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应明确告知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治疗者的资质,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后者的信息,应事先征得其同意。

(十三)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情志疗法指导师对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咨询或治疗过程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锐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他们认真讨论,并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及权益;对情节严重者有责任向本学会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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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1589828mahg

    中医养生:情志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