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尽缘起”之华严宗
此宗因以《华严经》为宗本,故名华严宗。又因此宗是唐代高僧法藏创立的,法藏曾被武则天赐号“贤首”,故又称“贤首宗”。
华严宗既远承地论、摄论诸师的学说,又批判地吸取天台、唯识二宗的有关思想,经调和糅合,自成一个庞杂而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的核心,主要包括“法界缘起”和“圆融无碍”两个方面。
所谓“法界缘起”,“法”指事物,“界”指分界、类别,“缘起”指随“缘”(条件)而起。意思是说,世间和出世间的一切事物,都是“法界”随缘的产物,“法界”是一切客观事物的本原,一切客观事物都是由“法界”派生的。
(一)法界缘起
缘起本是佛教的基本理论,但华严宗把缘起分为四类:
1.小乘业感缘起:如三世因果、十二因缘。
2.大乘始宗阿赖耶缘起。
3.如来藏缘起:即真如缘起,指一切众生之生死涅槃,皆依如来藏。
4.法界缘起:法界本与真如、如来藏无异,都是认为一切诸法均是真如所变现,但华严宗所说之法界,与他宗所说之真如、如来藏兼具染净不同,是至纯至净,毫无杂染的,所以此法界又称为“清净佛智”“真心”或曰“如来藏自性清净心”,因此,所谓“法界缘起”,亦即“清净心”缘起,世间的万事万物乃至出世间的诸佛、菩萨,都是此“清净心”在一定条件下(即“缘”)的产物,换句话说,此“清净心”是一切世间、出世间诸法之本原。这是法界缘起的第一层意思。
法界缘起的第二层意思是,法界是体,缘起是用,以有缘起之大用,故十方理事齐彰,凡圣众生并显。没有法界,无从缘起:“体为用本,用依体起”;没有缘起,法界常寂,无从现起:“体依用显”。这个法界缘起说用现代哲学的语言说,即是作为世界万物本原的存在一般,依一定的条件而变现生起世间的万事万物。
此外, 法界缘起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思想内涵,即法界固然是体,但不仅仅是体;缘起诚然是用,但亦非纯粹是用。体用之间并非殊绝悬隔、情同楚汉,而是体用全收,圆通一际,溶融自在,无尽难名,因此,法界缘起也称“无尽缘起”,或者说,“法界缘起”包涵“无尽缘起”的内容。但由于学术界常常把“法界缘起”作为本体论来理解,而把“无尽缘起”理解为方法论,因此,往往于“法界缘起”之外,另立“圆融无碍”说,实际上,“法界缘起”本身就包涵圆融无碍的思想。
这种圆融无碍思想集中体现在华严宗的“四法界”“六相圆融”“十玄无碍”等学说上。
(二)四法界
事法界:指事法、现象界。
理法界:指诸法之理体。
理事无碍法界:指任何事物都是一真法界的产物,是理体之显现,因此,事即理,理即事,理事融通,圆融无碍。
事事无碍法界:指每一事物都包摄理之全体,因此举一尘而尽宇宙,舒一念而该九世,此事即彼事,此法即彼法,事事无碍,法法平等,一即一切,一切即一。
(三)六相圆融
总相:事物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整体,为总相。
别相:各个部分不同于整体,为别相。
同相:组成同一整体的各个部分有其共同性,为同相。
异相:组成同一整体的各个部分有其差异性,异相。
成相:各个部分和合而成一个整体,为成相。
坏相:组成同一整体的各个部分各住自法,为坏相。
此六种相状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入相即,圆融无碍的。具体地说,“六相圆融”说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的思想内容:
其一,总相即别相,同相即是异相,成相即是坏相,即各各相对之相状之间是相即互融,圆通无碍的。如说椽即是舍,舍即是椽。理由是,椽既已为椽,就已经不是一般的木头了。
其二,六相之间也都是相融互即的,圆通无碍的,如说房屋之椽与房屋之瓦、梁、柱等也都相即无碍的,梁即是柱,瓦即椽等。其理由是作为房屋的一个部分,它都具有房屋理体之全部,房屋之理体又是一个整体而不可分,如果加以分限,就犯了理可分的过失。既然每一个部分都具有理之全体,各部分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由此得出结论,此即是彼,椽即是瓦。
(四)十玄无碍
十玄无碍旨在说明各缘起法之间都是相入相即的,不论是空间上的微细广狭,还是时间上的一念九世,不论数量上的一与多,还是表现形式上隐或显,都是相入相即、圆融无碍的。
如“广狭自在无碍门”:指空间上的广狭表面上是矛盾对立的,实际上都是可以相入相即的,圆通无碍的;“一多兼容不同门”:一中有多,多中有一,一即是多,多即是一,“一即多而无碍,多即一而圆通”。
(五)华严宗圆融理论的思想特点
“四法界”“十玄六相”都是在说明一切诸法均是相入相即、圆融无碍的,但是,究竟诸法为什么会相入相即、圆融无碍呢?对此,法藏在《华严经旨归》和《华严经探玄记》中各举出了十条理由,其中最主要的有两条:
一是“唯心现故”。谓一切诸法都别无自体,都是唯心所现,故大小随心回转,即入无碍。
二是“法性融通故”。此条理论思辨较强,弄清楚它,有助于我们认识华严宗之圆融无碍理论之底蕴。
法藏认为,单就事相言,各种事法之间是相碍而不可相即互入的;如果单理体说,则理性纯是一味,也不存在相即互入问题。因此,法藏从理事融通、混融无碍的角度,得出事事无碍、此即是彼的结论。
首先是理事融通无碍。因为法藏认为,任何事法、任何现象都是随缘理体的之显现,如果有一事法不是理体之显现,就犯了事在理外的错误。
其次,每一事物都包摄理之全体,如果有事物摄理不尽,不包含理之全体,则犯了真理有分限的过失——而“至理不可分”。正是以每一事法都包含理之全体为契机,法藏更立事事无碍法门。亦即由于每一事法都包摄、具足理之全体,因此,举一尘而尽宇宙,舒一念而该九世,法法平等,事事圆融,一即一切,一切即一。
从思想的逻辑进程看,法藏“法性融通”的思想是由事即理而理即事而事事相即。这里,一个完整的不可分的理体是法藏圆融思想的中介:因为这个理体既随缘现起一切事物,自身又不可分割,这就使得随缘而起的每一事物都圆满无缺地具足理之全体,因此,诸法一味,事事平等。从哲学思想上说,此一“法性融通”说是由个别即一般而一般即个别而即此即彼。如果说,在阐述个别即一般,亦即论述各个具体现象之间都存在着普遍的联系、有着共同的特性或本质,华严宗哲学确实透露出很丰富、深刻的辩证法思想,那么,在论述一般即个别及此即是彼(亦即事事无碍)方面,华严宗哲学就更多地表现为诡辩论和相对主义了。因为:
第一,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是个别的本质,一般不等于个别的全体。但华严宗把二者完全等同起来,这在理论上无疑犯了原则性的错误。
第二,一般所以不能完全等同于个别,是因为一般作为诸多个别的共同的本质抽象,是以一般承认事物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为前提的,离开了各个事物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一般亦不成其为一般。华严宗事事无碍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根据,是每一事法都具足理之全体,故法法平等,事事无碍。以往人们对于华严宗这一思想的批判,往往着眼于每一事相具足理之全体上,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或者说这种批判是不贴切的、不中肯的——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每一事相具足理之全体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这正如说“任何个别都是一般”本身并没有错一样。因此不能说华严宗是由此滑向相对主义的。华严宗之滑向相对主义,实不在于事全包理上,而是在理全包事上。也就是说,当华严宗在论证了每一事相都包摄理之全体后,就径直把每一事相相互等同起来。而实际上——按华严宗本身的理论说——每一事相虽然是理之体现,但是,事相之现起不是都得待缘而发吗?此一“待缘”,实际上就是赋予每一事相以各自的特点、内容和规定性。华严宗“事事无碍”理论,正是把这一待缘而起的特殊的规定性给抽掉了。可以说,这才是华严宗思想具有一定的相对主义倾向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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