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标志着向全面建成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迈出坚实一步。这是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之后,规范和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再推出新举措。
《意见》指出,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个人养老金,建立有效的市场化运营机制是关键。
发展个人养老金需供需两侧发力
个人养老金采用市场化运营,而市场机制的核心在于竞争、价格与供求,三者缺一不可。个人养老金发展得好不好,能不能真正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支柱,不仅受到需求规模的影响,也与供给质量和效率有很大关系。
如果没有收入预算约束,个人主观的需求可能是无限的;但事实上,对供求机制有意义的是有效需求,而有效需求建立在购买能力之上。因此,扩大有效需求在于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推进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均等化程度越高,个人养老金的需求总规模也就越大。
其次,优化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结构,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会为个人养老金预留更多需求空间。
最后,如何引导个人和家庭调整资产配置结构,将个人和家庭财富投向具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养老金融产品,也是个人养老金需求管理的难题之一。
高质量的供给可以创造和引领需求,这一点对于发展个人养老金来说同样如此。而高质量的个人养老金供给,关键就在于建立有效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个人养老金如何市场化运营?
首先,明确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意见》指出,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从个人养老金市场化运营的逻辑来看,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将参与到其市场运作过程中。因此制度初创之始,在开放、有序的竞争中,使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持续扩大,是实现个人养老金统一大市场的前提条件。
当然,保持多元金融机构的开放竞争与建立明晰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不冲突。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能够提升个人养老金市场化运营效率,强化保护参与人权益。
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初期,为了抑制过度竞争,控制市场准入金融机构的总体数量也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英国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初期,就是因为放任金融机构的过度竞争,最终酿成个人养老金长期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危机。
在此基础上,需要建立合理的相对收益率担保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意见》指出,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不同的资产组合,风险程度不同,相对收益率也不同。参加人基于个人风险偏好和金融认知购买金融产品,按照市场交易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无可厚非。
但是,个人养老金肩负着为参加人提供老年收入补充保障的制度使命,是政府政策支持、引导下的老年收入保障计划。因此,建立合理的相对收益率担保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是实现个人养老金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同时也需看到,发展个人养老金,不仅收益是参加人进行权衡得失的重要因素,成本同样很重要。因此,发展个人养老金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简化管理流程,减少参与运营的主体,提升交易的便捷性,尽可能控制运营管理成本,是个人养老金相较于其他养老财富储备手段,是否具有比较优势的关键所在。
最后,需要建立严密有力的协同监管机制。个人养老金市场运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包括人社、财政、税务、银保监、证监等,参加人购买的金融产品或选择的投资组合同样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
可以说,发展个人养老金,不仅将推动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和功能创新,同样将直接挑战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推动政府协同监管机制创新。
简而言之,发展个人养老金,需要有为政府的积极引导,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财税政策优惠,两个层面推动全国统一的个人养老金大市场;更为关键的是,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营机制,从需求管理、供给质量和效率提升,以及协同监管机制等层面提升个人养老金的经济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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