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59 管理人的报酬谁来决定?

破产法 59 管理人的报酬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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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59  管理人的报酬谁来决定?

【案情】

    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受理法院按照规定选聘了管理人。当管理人向受理法院提交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管理人的报酬方案不由法院确定,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一种意见认为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应当由受理法院确定,不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问题】

那么,管理人的报酬应当由谁来决定呢?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应当由受理法院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与债权人会议协商。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4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规定: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

然而,在实践中,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需要完成以下步骤:

第一步:管理人拟定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最终可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进行预估,并根据破产案件所需要的管理人工作量拟订管理人报酬

第二步:法院初步确定

 管理人将拟定的报酬方案提交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后,法院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因素包括:(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三步:债权人会议审查

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步:与债权人协商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包括管理人认为报酬过低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过高时,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另外,管理人对担保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变价的工作报酬,由管理人与担保财产权利人协商收取。协商不成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在规定限额内确定。

第五步:例入最终执行方案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38条 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
  38.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最终可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进行预估,并根据破产案件所需要的管理人工作量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报人民法院初步确定。
  38.2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该管理人报酬方案报告给债权人会议。
  38.3管理人认为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管理人获取的报酬数额过低的,管理人可以提出管理人报酬向上调整的新方案并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38.4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管理人报酬方案不能满足管理人执行职务需要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上调整管理人报酬。人民法院同意向上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38.5管理人对担保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变价的工作报酬,由管理人与担保财产权利人协商收取。协商不成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在规定限额内确定。

  38.8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其竞争报价确定的报酬方案不得请求人民法院向上调整,但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向上调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发布日期:2007.04.12)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冀蓓红

202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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