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53 破产抵销权的生效

破产法 53 破产抵销权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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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53  破产抵销权的生效

【案情】

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乙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借款债权,管理人审查认为该笔债权尚未到期。之后,债权人乙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和债务的抵销申请。经管理人审查,破产债务人甲公司对破产债权人乙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向乙公司购买钢材,甲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被解除,此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退还已收的货款。管理人收到乙公司的抵销申请后,仅是口头答复,因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借款尚未到期,因此不能抵销。

【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要如何处理才能达到债权债务抵销的目的?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破产抵销权生效的条件。

破产抵销权,属于法定抵销权的一种。是指两个债权债务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即能相互抵销并产生消灭互负债务效果的制度。

就此,从四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

一.债权人要求抵销的债权必须是破产债权

为此,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抵销申请后应当对债权的真实性,对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对债权的诉讼时效进行审查,特别对于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进行审查。

因为抵销权的成立将直接导致破产财产的减少和普通债权清偿率的降低,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对于确认破产抵销权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二.对于破产抵销权的审查

     在破产债权成立的基础上,对于破产抵销权是否符合法定行使条件的审查,是由管理人来行使。管理人对于破产抵销权的申请有异议的,需要管理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认,管理人不能消极处理。

三.破产抵销权的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如果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总结归纳就是,如果管理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破产抵销权均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四.管理人的下列三类异议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管理人提出的下列三类异议不成立: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二)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三)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在本案当中,如果债权人乙公司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就被管理人以债权未到期而未被确认或者是暂缓确认的,乙公司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提出债权确认的复议,仍没有被管理人认定为破产债权的,就需要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果乙公司申报的债权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后,管理人对抵销有异议的,就需要管理人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三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提起的异议将不会被人民法院采纳。则乙公司的破产抵销权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适用法律】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二)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三)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第四十四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冀蓓红

2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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