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58 管理人如何选聘必要的人员?

破产法 58 管理人如何选聘必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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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58  管理人如何选聘必要的人员?

【案情】

    甲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经管理人招募重整投资人失败后,为了能完成复工续建,向购房人交付房产、向工程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能用现金向职工和国家税收清偿,能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经与债务人多次测算,决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在草拟和解协议草案时,为了尽可能的保证在调价过程中各组数据测算的准确性,管理人经过市场询价,决定聘用甲公司的原会计为管理人提供和解协议中相关数据的测算,于是向受理法院报告请示,获得准许。但是有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该会计与债务人有关联关系,不合适。

【问题】

那么,管理人应该如何选聘必要的人员呢?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管理人可以聘用必要的人员,更要知晓聘用必要人员的原则。

每个破产企业从事的行业大相径庭,每个行业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同时,企业破产均是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就意味着管理人将有大量的不同专业的工作要处理;再加之,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人之间为了争夺资产,矛盾比较尖锐,让管理人来单独完成全部事务明显不合常理,就必然需要允许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来补强管理人的能力,让破产程序能在专业人员的辅助下高效运转。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6条也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

聘请的工作人员分为:与管理人相同的本专业和非本专业,区别在于:管理人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其履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应从其自身报酬中支付管理人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代理参加重大诉讼仲裁执行对债务人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具体财产实施调查、管理和处置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工作,所需费用不属于管理人报酬,从破产费用中列支。

那么,如何衡量“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呢?根据陈夏红编著的《企业破产法注释》中解释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认为,应该把握如下几点原则:第一,先内后外原则,即优先聘用债务人企业内部适格人员;第二,必要性原则,即限定于管理人需要仰赖于工作人员协助才能完成的事项,而不是所有管理人职责都予以外包;第三,节约原则,即管理人应严格控制“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的范围,能不聘用尽量不聘用,即便聘用亦应秉持少而精的标准;第四,谨慎原则,即“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时,应尽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确保受聘人得当适格,确实能够为管理人工作带来帮助和提效;第五,法院审查原则,即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行为本身,应经过法院的许可。”(注1

在本案当中,由于甲公司是一个房地产公司,面临众多的购房债权人,更要面临同一房屋上可能出现几个债权人的复杂情况,甲公司的原会计相对于其他人员或者机构更熟悉原房屋销售情况、部分债权债务情况、甲公司的财务情况,在测算时,更能保证准确性,正是因为相对熟悉,其费用也相较其他人员和机构要低,因此,管理人的选用是符合我国破产法立法的意图的。

注解

1.参见陈夏红编著的《企业破产法注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21年8月出版,第183页。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九民会议纪要)

116.【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要合理区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在委托审计、评估等财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规制。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

第七十条管理人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其履《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应从其自身报酬中支付。

第七十一条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代

理参加重大诉讼仲裁执行对债务人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具体财产实施调查、管理和处置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工作,所需费用不属于管理人报酬,从破产费用中列支,但应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请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但应事先向人民法院进行报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12.3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专业机构对财产专项的审计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财务依据。
第37条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7.1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应当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人民法院。
 

冀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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