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52 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抵销权?

破产法 52 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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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52  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抵销权?

【案情】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一一核实。经核实确认了: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甲公司尚欠自然人乙的借款及利息,该笔债权也经诉讼得到确认。同时,甲公司为自然人乙向自然人丙的借款进行连带担保,该债务不仅被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在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就被法院执行了应当承担连带偿还的部分债务。经管理人调查,自然人乙目前有多起被诉讼的案件,尚有其他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管理人认为,甲公司一方面应向自然人乙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一方面因为已经向自然人丙履行了部分连带偿还责任,取得了该部分债权的追偿权,于是向自然人乙发出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自然人乙接到通知后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债务抵销的申请,管理人不能主动行使抵销权。

【问题】

    那么,管理人可以主动行使抵销权吗?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情况下,抵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但在某些例外情形时,管理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现就分析一下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特征:

一.行使抵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二.不能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四)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五)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归纳总结一下就是,债权债务的形成不能有恶意情形。

三.抵销权的行使主体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仅使得抵销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更直接影响破产财产和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利益。而管理人依法负有维护破产财产的完整性、追求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以及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义务,故而我国破产法限制了不能由管理人主动启动抵销程序,而是赋予了债权人享有提出抵销权的权利。

但是,如果行使抵销权不仅不会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反而使债务人的财产受益,管理人主张抵销权不违反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履行职责的角色定位时,管理人也可以主张抵销权。

在本案中,行使抵销权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管理人是在掌握了债权人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债务人债权的风险时,向自然人乙提出的行使抵销权。此时并没有使债务人财产减少,而是提高了全体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因此,在本案中管理人可以主动行使抵销权。

【适用法律】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二)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三)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第四十四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冀蓓红

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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