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第五章-第一节-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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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导宗教慈善机构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这项政策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受国家法律保护。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宗教活动。


另外,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就要求宗教界进一步挖掘和弘扬教义教规中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道德提升的内容。服务社会和相关人群是我国各宗教共同的传统。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需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公益慈善事业在这些方面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国家号召和鼓励社会组织与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包括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宗教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


雨花斋最初起源于广安禅寺。现在的广安禅寺常住人口有 140 人,其中出家人13 位、阿姑(带发清修的女性) 10 位、志愿者 52 位、老人 65 位。多数的阿姑、志愿者和老人都是出家法师带来的亲属。这里是一个由 29 个小家庭组 成的大家庭。凝聚这个大家庭的是佛教信仰、中国传统文化的孝道精神和家文化。佛门中有未经父母许可不能出家的规定,所以寺院多数法师都是取得了父母的理解和认同,并且带父母出家,这些父母都是早期在雨花斋或寺院里做志愿者超过 5 年或 10 年的,其中三位老人就是寺院家风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寺院的这些养老慈善活动有利于中国的养老服务,发挥了宗教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另一种表现则为宗教领袖以其对教理教义的深刻理 解、对宗教戒律的持守、良好的宗教修为影响着信教群众,感染、激发、引导世人的善心、善行。但要注意一点,在寺院之外的其他雨花斋,在非宗教场所的雨花斋,虽然部分发起人和志愿者个人有的信仰佛教,有的信仰道教,有的信仰基督教等,受其信仰的感召,他们对慈善事业有持久的热情、不懈的奉献,在艰难中坚持下来,做了对社会有益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 信仰是他们自己个人的事情,不能在非宗教场所传教和从事宗教活动,应做到宗教场所的慈善事业与其他非宗教场所慈善事业相区别,保持其他雨花斋面向社会大众的世俗性的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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