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典型案例| 涉“和解协议”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2020年| 典型案例| 涉“和解协议”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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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非仅以守约方所受损失为赔偿上限,而是带有适度的惩罚性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也并非畸高,且双方亦未就此提出异议。诚如最高院二审判决所言,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方面是为了当一方违约之时填平另一方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系稳定的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带有适度的惩罚性。本案当事人双方都是商事主体,对各自行为后果应当承担与预期利益相对应的、谨慎的、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就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全额支持,具有敦促当事人依法依规、诚信履约的价值导向意义,以及稳定交易预期、明晰法律后果的行为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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