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的加强和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频发也备受社会关注。本案系教育培训行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所涉学员名单、教师名单等为行业特有信息。在认定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应当紧紧围绕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即价值性、秘密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查。商业秘密信息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应当体现出权利人为客户信息的获取与编辑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单纯的机械劳动无法落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
在判断教育机构教师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应当综合考虑教育机构的规模、教学内容、教学区域等因素。具体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主营业务系温州地区的教师资格培训,教学地点系公开经营的酒店。相对学员而言,教师群体更为具体化,数量也远远小于学员群体,教师一旦开课,其教学信息无法保密,具体哪些教师从事教学这一信息也无需经其他从业人员付出创造性努力即可获得。由此可见,原告教师的教学行为在温州市范围内的同行业机构之间是不难被悉知的。故本案二审依法改判,正确认定教师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明确了法律意义上商业秘密的界限,对教育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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