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委托创作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创作的标的质量是否达标。虽然合同大多约定了验收节点条款,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往往存在拖延验收、跨节点验收等情况,导致受托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出现拖延验收时,委托方的默示行为可以视为对创作标的质量的认可。委托方负有验收义务,应积极对受托方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若出现拖延验收,则需考虑委托方是否有默示认可的行为。对默示认可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委托方提出修改意见若超出合理期间,应视为委托方默示认可受托方工作成果;第二,委托方若最终使用了受托方的工作成果,无论完整使用还是修改后使用,均可以反映出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工作成果的认可程度;第三,委托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若不明确或超出合理限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则可能视为委托方默示认可受托方的工作成果。
出现跨节点验收时,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确定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委托方拖延验收上一节点工作,而受托方已实际进入下一节点工作时,若仅对上一节点工作进行衡量,显然对受托方不公平。此时,不可机械地将委托人是否确认验收作为付款要件而对不同付款节点割裂看待。在确定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时,应综合考虑受托方在所跨节点的实际完成内容,以及委托方对已完成工作成果的使用情况,最大程度实现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