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关系不仅影响到个人生活的幸福感指数,更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涉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和谐邻里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村民起诉要求邻居拆房抑制对方建房权利,被法院驳回
康某与徐某两家南北相邻,康某家在北,徐某家在南。2016年康某翻建房屋,2023年徐某翻建房屋。康某、徐某均是在平房原址上翻建二层楼房,房屋的主体布局较老房未发生变化。现康某家与徐某家之间的过道间距为80-90厘米。康某主张徐某翻建房屋影响了其采光、通风和日照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拆除整栋楼房。
法院认为,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应该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地行使相邻权利。宅基地的相邻权人,在建房之初应合理规划、妥善布局,先建房人对自身房屋的建设应坚持谦抑性和可预见性的原则,先兆性从己方出发为日后后建房的相邻权人,尤其是南侧建房人,建设较高住宅留出己方采光通风的余地,预判性地采取必要措施将南侧建房人建房后对己方的影响降到最低。
本案中,康某作为先建房人,在明知其南侧房屋与徐某家相邻的情况下,应预测到日后徐某家建设高层建筑时将对其南侧房屋有一定的遮挡影响,应预先在相邻间距及建房面积上预留空间,但康某仅在与徐某家相邻处预留了20-30厘米间距,实为不妥。徐某家在建设房屋时预留了散水间距,且其建房经过了审批,其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权利应予保护。现康某要求徐某拆除整栋楼房以恢复其采光、通风、日照的权利,实为抑制对方建房权利以扩张己方利益,不仅于法无据,更不利于邻里关系的和睦相处。在综合考虑农村地区建房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宅基地坐落情况、现场勘验情况等,法院判决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当前农村翻建、扩建房屋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农村缺乏统一规划和配套设施,房屋采光、通风、排水等规划不合理,致使相邻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背景下法院妥善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对新时代文明乡风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中,康某先行建房未预留合理间距的行为不仅为如今的采光受损埋下了隐患,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的精神。本案依法判决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明确修建住宅的适当限制,旗帜鲜明地向相邻权人无限扩张自身权利说“不”,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力度、法律的温情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村民承诺建门垛时设排水沟眼却未兑现,被邻居告上法庭
杨某与王某为前后院邻居,杨某家在前,王某家在后。2012年杨某翻建房屋时与王某达成协议,杨某房屋向南移五十公分,允许王某在此处建门垛,但要设置排水沟眼。后王某在杨某家房后建起门垛,但未按约定设置沟眼,严重影响杨某家房后排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在南侧门垛下设置排水沟眼,保障杨某排水顺畅。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杨某与王某家系前后院邻居,除了在宅基地范围内正常行使权利外,更应在一定的限度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妥善处理好相邻各方的关系。此外,2012年杨某家翻建房屋时,已经与王某家达成协议,约定王某在垒门垛时要留排水沟眼,且王某作为相邻方应为杨某的排水提供必要便利。现杨某要求王某设置排水沟眼,于法有据,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相邻关系各方在生产生活中均应保持一定的容忍义务,尤其在农村熟人社会当中,更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容忍,以期团结互助、和谐安定。本案系拒不履行涉相邻关系的调解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双方在2012年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了王某应当以设置排水沟眼的方式解决该问题,王某应当遵守承诺,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且王某作为相邻一方,应为杨某的排水提供必要便利。现王某拒绝设置排水沟眼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法治精神,不能得到支持。相邻关系各方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诚信友善的态度解决纠纷并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共筑睦邻友好的邻里氛围及和谐友善的生活环境。
起诉邻居盖房侵占伙道影响通行,法院驳回
赵某、钱某两家南北相邻,赵某家在北,钱某家在南。钱某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有南北两处院子,其中北院系三十多年前建设,南院系四年前建设。赵某自述在钱某建房时,未向相关组织反映情况或提出异议。现赵某主张钱某两处房屋东山墙侵占伙道影响其通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拆除东山墙或向里移40厘米。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赵某、钱某均认可诉争通道位于两家东侧,宽度约四米。钱某表示该伙道已存在多年,赵某从未提出异议,赵某亦不是诉争通道的物权人。赵某自述系因为钱某去村委会反映赵某的问题,所以才起诉。结合双方陈述及通道宽度,可以认定钱某房屋东山墙并未对赵某家的通行造成妨害,故对于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和谐、友好邻里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环,在邻里之间体现为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本案中,赵某因一时气愤作为相邻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发生口角乃至衍生诉讼。如双方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按照村委会协调处理的意见执行或采取积极协商的方式处理争议,则可避免本案诉讼的发生。本案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教育、警示作用,引导邻里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以更加理性、更加经济的方式去化解日常相处过程中产生的邻里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友善的相邻关系。
摄像探头无死角,侵犯了邻居隐私被法院要求拆除
王某与李某是前后院邻居,李某在自家大门、房顶、后窗各安装一个摄像头。王某认为李某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正对王某的院子,严重侵犯其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摄像头。
通过现场勘验和王某提供的摄像头拍摄的照片显示,李某安装的摄像头可以拍摄王某家出入情况、王某院落和二层楼房的使用情况,并能够清楚拍摄到王某家二楼房内物品。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侵害隐私权的活动中,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本案中,李某虽辩称其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装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李某安装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不仅属于公共或者共有区域,还包括了他人的私密空间,其行为已经侵犯到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停止侵害。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拆除摄像头。
法官庭后表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保有其生活中不愿被人知悉、窥探、利用的信息的权利。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许安装摄像头是出于保护自身家庭财产安全的考虑,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但是保护自身财产和住宅安全,不应超出合理限度,甚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换而言之,自己安装的摄像头侵犯到了他人隐私,就应当拆除。如果确有需要安装摄像头,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安装使用,需要注意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其他住户的空间,侵扰他人私生活安宁。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