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第358讲 税务不合规行为引发的刑事风险

【解惑】第358讲 税务不合规行为引发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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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不合规行为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

  ()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如果是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在此之前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嫌疑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将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不合规操作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违法问题,纳税主体可能借助某种不合规的财税操作达到其他目的;或者为达到减税目的,而借助一些不合法的操作手段;以上情况会带来涉税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隐患,需引起经营者的足够重视,避免触及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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