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有权请求公司履行合同?【重点】
答:【法定代表人越权/表见代表】有权。章程约定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不能签订超过一定 数额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对外提供担保/签订超过数额的合同,第三人对该事 实并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故代表行为有效,公司需要履行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1条第3款、第5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
【表见代理】有权。行为人以公司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没有代理权,为无权代理。 但其通过持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其具有了一定的权利外观,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这种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公司需要履行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2条。
注意1:代表和代理的区分看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代理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 注意2: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合同是否有效?【必考】
答:【有效】有效。甲乙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背公序良 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143条。
【可撤销】可撤销。甲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损失,属重大误解/甲或第三人丙故意告知乙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使乙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 的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甲或第三人丙故意预告实施危害,使乙因此陷入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属胁迫/甲利用乙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属可撤 销。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
【一物数卖的合同效力】有效。甲乙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是在过户登记/交付前,甲仍有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 斥的,每一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且丙仅为单纯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故甲丙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有效。甲未取得所有权而与乙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属于无权 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此有效。法条依据为《民 法典》第597条。
【物权区分原则下的合同效力】有效。物权未设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当事人 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15条。
注意:
(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原因物损毁灭失了,无法办理登记)没有抵押权,债权人 无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但可就保险金、赔偿金受偿
(如果因为抵押物转让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登记)没有抵押权,债权人 有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但不得超过抵押权设立时的责任范围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3.是否发生物权的设立与变动?【必考】
答:【不动产/动产所有权】乙取得所有权。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甲是所有权人,因此是有权处分,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交付,因此,乙已经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 法典》第209条第1款(不动产)、第224条、第225条。
【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乙取得不动产/动产抵押权。甲以房屋提供不动产抵押,自办理登 记时抵押权设立。/甲以自己的车(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提供 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办理登记/交付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登记只是产生对抗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5条、402条(不动产)、403条。
【动产质权】乙未取得质权。甲以自己的车提供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设 立,甲并未交付汽车,质权未设立成功,故乙不享有质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29条。
【善意取得】乙取得所有权。甲对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乙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转让 的价格也是合理的,且对该物已经完成了交付/登记,因此乙能善意取得该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
【抵押预告登记】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有效(90日内办理本登记)+预告登记财 产和首次登记财产一致f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21条 第2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1款。
注意1: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取得顺序: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取得顺序: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注意2: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
4.甲乙借名买房协议效力如何?若出名人乙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甲是否可
以排除强制执行?【热点】
答:(1)有效。借名买房是因为甲不符合贷款条件,并未规避限购政策,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故甲乙的约定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3条。
(2)甲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甲乙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甲是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 且借名人甲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乙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 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因此甲为实际物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甲对于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条、《执 行程序解释》第14条。
注意: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5.担保合同效力以及责任承担?(含借新还旧)【重点+新增修改】
答:【从属性】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对主合同无效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条款无效,但 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
【反担保】反担保合同不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第2款。
【责任承担】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担责;担保人有过错,承担《不能清偿的1/3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和债权人都有错,担保人赔偿《不能清偿的1/2;仅担 保人有错,担保人赔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仅债权人有错,担保人不赔偿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
【借新还旧】旧贷被清偿,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的担保人为一人,担责;不是同一人,不担责,除非新贷的担保人明知 /应知新贷偿旧贷的事实。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1款。
6.抵押物的买受人丙是否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乙是否还能行使抵 押权?【必考+新增】
答:【第一步:先看是否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甲出卖该动产,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买受人丙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乙不得对抗买受人丙,买受人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抵押权人乙不能就该动产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总结】符合: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消灭
【第二步:再看是否约定不能转让】:决定能不能取得物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走第三步
(1.不能转让的约定已登记):当然抵押权肯定也登记了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 人规则。甲乙约定抵押物不能转让且该约定进行了登记,甲丙转让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丙 不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2款、第56条。
【总结】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可以行使抵押权
(2.不能转让的约定未登记且抵押物已交付或登记)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 人规则。甲乙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转让合同有效,但未将不得转让的约定登记,且已经向不知情的丙完成交付,丙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丙若知道不得转让的约定,则丙不能取得 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1款、第56条。
【总结】受让人善意(不知道有不得转让的约定),取得所有权;受让人恶意(当然也知道有抵押权),不能取得所有权
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
(3.没约定不能转让)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未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因此丙取得动产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406条第1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总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
【第三步:善意第三人规则】:这一步决定的是能不能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已登记)
动产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 典》第403条。
(2.抵押权未登记)
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若为恶意,可以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
注意: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出卖人持续销售
非正常经营活动:①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③买卖目的为担保;④两人存在控制关系;⑤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
7.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关系?房地一体规则?【重点】
答:【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后租(抵押权已登记的):可以“破”租赁合同,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合同责任(解除+违约)
先抵后租(动产抵押未登记):承租人善意,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恶意,”破“租赁
先租赁(出租+转移占有)后抵押: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影响租赁合同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5条、第725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房地一体】以建筑物抵押,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但该抵押权仅不及于续建部分。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7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第2款。
8.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撤诉?【重点+新增】
答:【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一般保证认定。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
【保证期间】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
【撤诉】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债务人又撤诉,后保证期间未再起诉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保证人又撤诉,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经过,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
9.共同担保(含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以及如何追偿?【必考+修改】
答:【实现债权】
(混合担保:物保+人保)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物保/共同人保: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只能按照份额请求。(非按份共同物保/共同人保:担保人内部约定/没有约定)债权人任意选择。
【追偿】
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之间:原则不能追偿。例外3种可以追偿:①约定追偿+份额;担保人之间可以按约 定的份额追偿,无需先找债务人;②约定连带/追偿,未约定份额: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 能追偿部分,必须先找债务人;③未约定追偿,但在同一合同上签字:按比例分担向债务 人不能追偿部分,必须先找债务人。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2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注意1:按份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
注意2:担保人受让债权,是承担担保责任,不能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
10.是否享有价款优先权?【必考+新增】
答:【购置款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6条。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为购入新的动产,甲提供融资,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为甲办理抵押登记,甲享有价款优先权。法 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又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购入新的 动产,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 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动产的出租人】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又以融资租赁方式 承租了新的动产,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为出租人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11.担保物权顺位?【必考】
答:留置权,价款优先权(内部看登记时间先后)>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内部看登记/交 付先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力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不知道有抵押权,同等受偿;普通债权人知道有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优先普通债权受偿)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5条、第416条、第447条第1款、第456条,《民法典担保制 度解释》第57条。
原则性规定:“先来后到”,无法做题就用原则
12.用物抵债性质的认定?【必考+热点】
答:【届满前+有抵押/质押合同(到期不履行,抵押物/质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该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抵押/质押合同效力,抵押/质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只能 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1、428条。
【届满前+没有抵押/质押合同】
(合同效力):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无效;隐藏起 来的是担保意思表示,视为订立了一个担保合同,有效。
(已交付/登记):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优先受偿。【让与担保】
(没有交付/登记):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有权就拍卖房屋价款受偿,但没有优先性。【后 让与担保】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2款;《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
【届满后】
(合同效力)观点一:合同有效。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 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合同自双方合意达成之时即成立并生效。在我国现行 法上,无专门针对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无名合同适用《合 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该协议在性质和功能上与买卖合同最为接近,可以参照买卖合同处理。故以物抵债协议是成立且生 效的。 为《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 、第502条第1款。【此观点为最高院公报案例观点,主观题可两种都答,但是有效的观点要放在前面】
观点二:协议尚未成立。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为实践性合同,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但没有交付,故该协议尚未成立。
(物权变动)可以请求交付抵债物。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44条。
注意:如果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13.以未禁止担保财产设定担保的规则?【热点+新增】
答:【合同效力】合同有效。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 产权利设立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为有效。
【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优先受偿,也不能对抗普通债权人。可以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法条依据为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3条、《九民纪要》第67条。
14.保兑仓交易效力?【热点+新增】
答:买方和银行成立借款合同,向银行履行本金和利息偿还义务;卖方就存入保证金与汇票 间的差额承担保证责任,不含利息;也有权一并主张。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68条。若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保兑仓交易通谋虚假,无效;买方和银行间的借款是隐藏行为,没 有无效事由,有效;卖方和银行的保证合同有效,就差额承担保证责任。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69条。
15.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有游泳池,但是购房后发现没有,如何主张权
利?【重点】
答: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有游泳池,属于房屋及相关设施,该说明具体明确,并对签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重大影响,所以销售广告属于要约。但实际并没有游泳池,表明有欺
诈行为。因此,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不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则可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达 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标准,还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商品 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民法典》第148条、第577条、563条。
16.能否主张撤销合同?【重点】
答:【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负担债务后,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 履行期等行为,属于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债权人能撤销该行为。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8条。
【赠与合同的撤销】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58条。
【可撤销合同】见问题2
【技巧】当事人以外的人,行使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当事人行使的是可撤销行为或赠与合同 的撤销权。
17.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必考】
答:【法定解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63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 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 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合同事实上/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继续存在 已无实际意义。违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0条。
18.能否请求承担责任?【必考】
答:【违约责任前提和构成】该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供不符合约定的产品(服务),构成违约,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条。
【违约责任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3条。
【侵权责任】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构成侵 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19.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重点】
答:【原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4条。
【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若成立时知道已毁损、灭失,却故意未告知, 风险不移转。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6条。
注意: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11条。
20.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相关权利顺位?【重点+热点+修改】 答:(1)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 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807条。
(2)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合同有效+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已付价款超过约定总额的50%
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法条依据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29条、《九民纪要》第125条、《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解释(一)》36条。
注意: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1条。
21.保理合同规则?【重点+新增】
答:约定有追索权保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也可向债务人主张;有剩余应返还债权人 约定无追索权保理: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有剩余也不返还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66条、767条。
22.用人单位员工致害,如何救济?【必考】
答: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 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
23.产品发生爆炸致害,如何救济?(含违约之诉可请求精神损害)【必考】答:(1)可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法条 依据为《民法典》第1203条。
(2)销售者提供不合格物品,侵害了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选择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的,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996条。
24.楼上扔下烟灰缸致害,如何救济?【必考+热点】
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 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 权人追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
[I] 时间少的学生优先看必考,必考掌握了再来看重点、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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