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观题考前21问

民法主观题考前21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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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蒋四金民法主观题考前21问


1.是否有权请求公司履行合同?【重点】


答:【法定代表人越权/表见代表】有权。章程约定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不能签订超过一定 数额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对外提供担保/签订超过数额的合同,第三人对该事 实并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故代表行为有效,公司需要履行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1条第3款、第5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


【表见代理】有权。行为人以公司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没有代理权,为无权代理。 但其通过持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其具有了一定的权利外观,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这种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公司需要履行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2条。


注意1:代表和代理的区分看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代理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 注意2: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合同是否有效?【必考】


答:【有效】有效。甲乙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背公序良 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143条。


【可撤销】可撤销。甲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损失,属重大误解/甲或第三人丙故意告知乙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使乙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 的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甲或第三人丙故意预告实施危害,使乙因此陷入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属胁迫/甲利用乙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属可撤 销。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


【一物数卖的合同效力】有效。甲乙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是在过户登记/交付前,甲仍有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 斥的,每一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且丙仅为单纯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故甲丙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有效。甲未取得所有权而与乙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属于无权 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此有效。法条依据为《民 法典》第597条。


【物权区分原则下的合同效力】有效物权未设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当事人 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15条。


注意:


(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原因物损毁灭失了,无法办理登记)没有抵押权,债权人 无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但可就保险金、赔偿金受偿


(如果因为抵押物转让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登记)没有抵押权,债权人 有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但不得超过抵押权设立时的责任范围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3.是否发生物权的设立与变动?【必考】


答:【不动产/动产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甲是所有权人,因此是有权处分,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交付,因此,乙已经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 法典》第209条第1款(不动产)、第224条、第225条。


【不动产/动产抵押权】取得不动产/动产抵押权。甲以房屋提供不动产抵押,自办理登 记时抵押权设立。/甲以自己的车(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提供 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办理登记/交付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登记只是产生对抗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5条、402条(不动产)、403条。


【动产质权】未取得质权。甲以自己的车提供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设 立,甲并未交付汽车,质权未设立成功,故乙不享有质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29条。


【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甲对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乙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转让 的价格也是合理的,且对该物已经完成了交付/登记,因此乙能善意取得该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


【抵押预告登记】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有效(90日内办理本登记)+预告登记财 产和首次登记财产一致f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21条 第2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1款。


注意1: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取得顺序: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取得顺序: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注意2: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


4.甲乙借名买房协议效力如何?若出名人乙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甲是否可


以排除强制执行?【热点】


答:(1)有效。借名买房是因为甲不符合贷款条件,并未规避限购政策,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故甲乙的约定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3条。


(2)甲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甲乙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甲是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 且借名人甲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乙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 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因此甲为实际物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甲对于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条、《执 行程序解释》第14条。


注意: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5.担保合同效力以及责任承担?(含借新还旧)【重点+新增修改】


答:【从属性】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对主合同无效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条款无效,但 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


【反担保】反担保合同不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第2款。


【责任承担】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担责;担保人有过错,承担《不能清偿的1/3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和债权人都有错,担保人赔偿《不能清偿的1/2;仅担 保人有错,担保人赔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仅债权人有错,担保人不赔偿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


【借新还旧】旧贷被清偿,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的担保人为一人,担责;不是同一人,不担责,除非新贷的担保人明知 /应知新贷偿旧贷的事实。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1款。


6.抵押物的买受人丙是否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乙是否还能行使抵 押权?【必考+新增】


答:【第一步:先看是否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甲出卖该动产,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买受人丙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乙不得对抗买受人丙,买受人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抵押权人乙不能就该动产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总结】符合: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消灭


【第二步:再看是否约定不能转让】:决定能不能取得物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走第三步


(1.不能转让的约定已登记)当然抵押权肯定也登记了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 人规则。甲乙约定抵押物不能转让且该约定进行了登记,甲丙转让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丙 不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2款、第56条。


【总结】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可以行使抵押权


(2.不能转让的约定未登记且抵押物已交付或登记)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 人规则。甲乙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转让合同有效,但未将不得转让的约定登记,且已经向不知情的丙完成交付,丙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丙若知道不得转让的约定,则丙不能取得 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1款、第56条。


【总结】受让人善意(不知道有不得转让的约定),取得所有权;受让人恶意(当然也知道有抵押权),不能取得所有权


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


(3.没约定不能转让)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未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因此丙取得动产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406条第1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总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


【第三步:善意第三人规则】这一步决定的是能不能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已登记)


动产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 典》第403条。


(2.抵押权未登记)


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若为恶意,可以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


注意: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出卖人持续销售


非正常经营活动:①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③买卖目的为担保;④两人存在控制关系;⑤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


7.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关系?房地一体规则?【重点】


答:【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后租(抵押权已登记的):可以“破”租赁合同,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合同责任(解除+违约)


先抵后租(动产抵押未登记):承租人善意,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恶意,”破“租赁


先租赁(出租+转移占有)后抵押: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影响租赁合同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5条、第725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房地一体】以建筑物抵押,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但该抵押权仅不及于续建部分。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7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第2款。


8.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撤诉?【重点+新增】


答:【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一般保证认定。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


【保证期间】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


【撤诉】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债务人又撤诉,后保证期间未再起诉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保证人又撤诉,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经过,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


9.共同担保(含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以及如何追偿?【必考+修改】


答:【实现债权】


(混合担保:物保+人保)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物保/共同人保: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只能按照份额请求。(非按份共同物保/共同人保:担保人内部约定/没有约定)债权人任意选择。


【追偿】


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之间:原则不能追偿。例外3种可以追偿:①约定追偿+份额;担保人之间可以按约 定的份额追偿,无需先找债务人;②约定连带/追偿,未约定份额: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 能追偿部分,必须先找债务人;③未约定追偿,但在同一合同上签字:按比例分担向债务 人不能追偿部分,必须先找债务人。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2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注意1:按份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


注意2:担保人受让债权,是承担担保责任,不能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


10.是否享有价款优先权?【必考+新增】


答:【购置款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6条。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为购入新的动产,甲提供融资,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为甲办理抵押登记,甲享有价款优先权。法 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又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购入新的 动产,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 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动产的出租人】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又以融资租赁方式 承租了新的动产,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为出租人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11.担保物权顺位?【必考】


答:留置权,价款优先权(内部看登记时间先后)>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内部看登记/交 付先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力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不知道有抵押权,同等受偿;普通债权人知道有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优先普通债权受偿)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5条、第416条、第447条第1款、第456条,《民法典担保制 度解释》第57条。


原则性规定:“先来后到”,无法做题就用原则


12.用物抵债性质的认定?【必考+热点】


答:【届满前+有抵押/质押合同(到期不履行,抵押物/质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抵押/质押合同效力,抵押/质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只能 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1、428条。


届满前+没有抵押/质押合同


(合同效力):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无效;隐藏起 来的是担保意思表示,视为订立了一个担保合同,有效。


(已交付/登记):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优先受偿。【让与担保】


(没有交付/登记):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有权就拍卖房屋价款受偿,但没有优先性。【后 让与担保】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2款;《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


【届满后】


(合同效力)观点一:合同有效。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 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合同自双方合意达成之时即成立并生效。在我国现行 法上,无专门针对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无名合同适用《合 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该协议在性质和功能上与买卖合同最为接近,可以参照买卖合同处理。故以物抵债协议是成立且生 效的。 为《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 、第502条第1款。【此观点为最高院公报案例观点,主观题可两种都答,但是有效的观点要放在前面】


观点二:协议尚未成立。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为实践性合同,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但没有交付,故该协议尚未成立。


(物权变动)可以请求交付抵债物。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44条。


注意:如果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13.以未禁止担保财产设定担保的规则?【热点+新增】


答:【合同效力】合同有效。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 产权利设立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为有效


【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优先受偿也不能对抗普通债权人。可以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法条依据为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3条、《九民纪要》第67条。


14.保兑仓交易效力?【热点+新增】


答:买方和银行成立借款合同,向银行履行本金和利息偿还义务;卖方就存入保证金与汇票 间的差额承担保证责任,不含利息;也有权一并主张。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68条。若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保兑仓交易通谋虚假,无效;买方和银行间的借款是隐藏行为,没 有无效事由,有效;卖方和银行的保证合同有效,就差额承担保证责任。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69条。


15.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有游泳池,但是购房后发现没有,如何主张权


利?【重点】


答: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有游泳池,属于房屋及相关设施,该说明具体明确,并对签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重大影响,所以销售广告属于要约。但实际并没有游泳池,表明有


行为。因此,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不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则可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达 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标准,还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商品 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民法典》第148条、第577条、563条。


16.能否主张撤销合同?【重点】


答:【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负担债务后,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 履行期等行为,属于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债权人能撤销该行为。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8条。


【赠与合同的撤销】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58条。


【可撤销合同】见问题2


【技巧】当事人以外的人,行使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当事人行使的是可撤销行为或赠与合同 的撤销权。


17.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必考】


答:【法定解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63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重 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 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合同事实上/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继续存在 已无实际意义。违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0条。


18.能否请求承担责任?【必考】


答:【违约责任前提和构成】该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供不符合约定的产品(服务),构成违约,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条。


【违约责任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3条。


【侵权责任】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构成侵 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19.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重点】


答:【原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4条。


【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若成立时知道已毁损、灭失,却故意未告知, 风险不移转。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6条。


注意: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11条。


20.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相关权利顺位?【重点+热点+修改】 答:(1)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 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807条。


(2)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合同有效+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已付价款超过约定总额的50%


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法条依据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29条、《九民纪要》第125条、《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解释(一)》36条。


注意: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1条。


21.保理合同规则?【重点+新增】


答:约定有追索权保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也可向债务人主张;有剩余应返还债权人 约定无追索权保理: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有剩余也不返还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66条、767条。


22.用人单位员工致害,如何救济?【必考】


答: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 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


23.产品发生爆炸致害,如何救济?(含违约之诉可请求精神损害)【必考】答:(1)可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法条 依据为《民法典》第1203条。


(2)销售者提供不合格物品,侵害了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选择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的,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996条。


24.楼上扔下烟灰缸致害,如何救济?【必考+热点】


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 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 权人追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





[I] 时间少的学生优先看必考,必考掌握了再来看重点、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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