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公司成立后,由谁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1 .合同责任:
(1)发起人名义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亦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2条。
(tips: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发起人或公司)
(2)设立中公司名义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 任。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公司可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
(tips:公司成立后有两次反转,一是发起人实质上为了一己私利;二是相对人善意)
2 .侵权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 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 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5 条。
(tips:职务侵权行为,公司担责,担责后可追偿)
问题2: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存在如下问题时,该如何评价其出资行为?【必考】
1 .以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新型财产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等)。 若以新型财产出资,需同时满足可估价和可转让两个条件,则出资有效。法条依据为《公 司法》第27条第1款。
2 .财产因市场、政策等客观因素发生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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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出资完成后,财产发生客观贬值的,出资人无责任。法条依据为《公 司法解释(三)》第15条。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 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 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可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 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出资人向公 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10 条第2款。
(tips:无论是先交付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付,股东权利均自财产交付之日起享有)4.出资的货币系赃款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出资有效,出资人可以取得股权, 但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
(1)股权出资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不能有权利瑕疵(如欠缴出资)或权利负担(如 质押)且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等条件。股权出资有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的,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补缴出资/解除质押登记);逾 期未补正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
(tips:不能答“出资无效”,可以答“出资有瑕疵”,因为其享有补正机会)
(2)土地使用权出资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如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 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 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
(tips:不能答“出资无效”,可以答“出资有瑕疵”,因为其享有补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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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股东超过出资期限未缴/未缴足出资,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手段?【必考】 1.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8条。
2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 的合理限制。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3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 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法条依据为《公 司法解释(三)》第17条。
(tips:一毛钱没出/一毛钱没剩,才可以除名;除名时,先礼后兵,即先催告再解除;不 催告直接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无效)
问题4:股东通过各种违法手段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该如何评价?朋友垫付出资的,朋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必考】
1 .股东抽逃出资的常见方式如下:(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 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2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 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 (三)》第14条第1款。
3 .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
4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前述 责任不包含“代垫出资的第三人”,因为“代垫出资的第三人”并不能起到实质的协助作 用,故朋友垫付出资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的,朋友无需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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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亦未办理变更登记,如何主张自己就是公司股东?【必考】 1.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 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 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解释(三)》第22条。
2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解释(三)》第23条。
3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 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
(tips: 1.实质大于形式,形式虽有缺陷,但实质上就是股东;2.除了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中涉及的诉讼,被告基本上都是公司)
问题6:股东先后将其股权转让给甲、乙,谁能取得该股权?【必考】
1.前一次转让:未变更股东名册,亦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前后两份合同均有效,两次股权转让均为有权处分
(2)乙可直接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3)甲可根据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请求原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前后两份合同均有效;
(2)第一次股权转让系有权处分,甲已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第二次股权转让系无权 处分;
(3)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 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即乙符合善意取得 要件的,即可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4)甲可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请求原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亦可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请求 原股东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 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
(tips:第二次转让的受让人可取得股权:善意+合理对价+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7: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即对外转让股权(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其他股东该如何救济?
1 .合同有效。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 力的事由,应当认定为有效。而且,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据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 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
3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 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2款。
(tips:不能光说不买)
问题8: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即转让股权,第三人能否取得股权?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必考】
1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 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即善意 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因此,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
(tips: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系有权处分,但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2 .存在观点展示的空间:
(1)观点一:有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 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即善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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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因此,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 的第三人。而申请执行人仅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非处分场合下的受让人,即非股权交易人, 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不能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故此时实 际出资人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2)观点二:无权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且股权代持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 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公司登记记载而信赖名义股东为公司的股东,且实际出资人不得以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对抗合同 以外的债权人。故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无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2条第3款。
问题9:公司能否拒绝股东的查账请求?被拒绝后,股东该如何救济权利?【必考】
1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第33条第2款。
2 .“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 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 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
3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
(tips:可合理限制,但不可实质性剥夺,实质性剥夺的约定无效)
4 .股东被拒绝后,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原告在起诉时需具有股东资格,但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 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
(tips: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是股东,但查旧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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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分红: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
2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 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 释(四)》第13条。
3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 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
4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 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
5 .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 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tips: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包括三种情形,分别是“双五”+ “合分转” + “继续干”)
问题11:董/监/高/他人损害公司利益,但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必考】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 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
(tips:书面交叉请求:董/高一监事会/监事;监/他人一董事会/执行董事)
2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
(tips: 30天内不起诉/直接拒绝起诉/必须立即起诉一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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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
问题1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是否有权申请解散公司?解散之后,公司该履 行哪些程序?【必考】
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2条。
(tips:司法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股10%以上的股东)
2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指:(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
3 .有限公司解散之后,即进入清算阶段:(1)按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及时成立清 算组;(2)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184条至第186条的规定进行各 项清算工作;(3)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3条、第184条、第185条、第186条、第188条。
(tips:如果自行清算不了,债权人/股东/董事/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指定清算;法院指定清算的,清算报告需报经法院确认)
问题1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该项决议效力如何?相关人员该如何救济【必考】
1 .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 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
(tips: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2杠3,因此如果股东会决议表决比例没有达到三分之 8
2 .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条第1款。
(tips:股东会的职权系公司法明文规定,因此董事会越权决议的,属无效决议。比如,关联担保、开除董事、开除监事等)
3 .决议可撤销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 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条第2款。
(2)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有效, 股东不能主张撤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
(1)决议不成立/无效:原告为股东、董事、监事;被告为公司;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 系人,列为第三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
(2)决议可撤销: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 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因此,善意第三人仍可向公司主张相应权利。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
1 .程序性规定:①非关联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②关联担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
2 .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 立担保合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 任;(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有过错的,需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
3 . “善意”: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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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2款。
(tips:债权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1.非关联担保: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②表决程序符 合要求+③签字人员符合要求;2.关联担保:①股东会决议+②关联股东回避,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③签字人员符合要求)
4 .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无权请求 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第1款。
问题15:股东与其债权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实际上是为了担保个人债务,该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股东出资有瑕疵,公司能否要求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新增】
1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股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 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股权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 可以对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该合同系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法院应当认定转 让合同有效。但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法院应当 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法条依据为《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第71条。
(tips:股权让与担保合同中,不能直接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股权归债权 人所有”;该约定构成“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公 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 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
问题1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该履行哪些程序?
1 .减资
(1)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相应修改公 10
司章程;(6)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第177条、第179条第2款。
基本同减资程序,只是额外增加一项:合并双方需要签订合并协议。
基本同减资程序,只是债权人无额外救济措施,即不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tips:记住减资程序,再举一反三即可)
问题17:对赌协议效力如何?投资方被目标公司拒绝后起诉至法院,法院该如何处理?
1 .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 不得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也即协议有效。
2 .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 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 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3 .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现金补偿: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 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 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条。
问题18: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某主体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必考】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一债务人可申请清算/重整/和解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债务人可申请清算/重整/和解
3 .不具有现实的破产原因但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一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只能重整)
4 .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人可申请清算/重整(不能申请和解)
5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一债务人或者出资额 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2、7、70条。
问题19: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必考】
1 .法院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2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 .正在进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 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 .新发生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3、16、19、20、21条。
(tips:旧的诉讼中止,后由原法院继续审理;新的诉讼由破产法院专属管辖)
问题20: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必考】
1 .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
2 .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可以借款,并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 .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 条件(最常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至)。
4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75、76、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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