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考】
答: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具体表述:行为人具有履行某项行为的义务,并且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是行为人拒 不履行该义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必考】
答:(1)量的要求(作用大)。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贡献率接近100%),介 入因素单独就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
(2)异常要求。介入因素需要独立发生+异常(低概率事件)。如果是前行为通常会引 起的一些附随行为或者其他后果,则属于正常。
三、偶然防卫应如何处理?
答:没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但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属于偶然 防卫。 对于偶然防卫,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
(1)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有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应承担 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毕竟结果是阻止了他人犯罪,没有实际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因此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2)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社会危害性, 故不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四、对象错误的情形应如何处理?打击错误的情形应如何处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答:(1)对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观点一致,都认为应成立故意杀人 罪既遂。
(2)对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欲侵害的人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实际侵害的人没有杀人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最终应当 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杀了人,只成立一罪即故意杀人罪既遂。
五、对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应如何处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2种观点即可)
答:(1)一种观点认为,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罪,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2)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第二行为属于介入因素,该介 入因素不异常/作用不大,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六、对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结果提前实现,应如何处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答:关键看是否已经着手。
(1)若已经着手,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同时具有杀人的故意,最终导致 被害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若没有着手,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七、持不同犯意的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必考】
答:对于持不同故意内容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可以认为在 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八、二人在盗窃时被主人发现,前者立即逃跑,后者为了抗拒抓捕,对主人使用暴力, 对二人应如何处理?【必考】
答:(1)二人构成盗窃罪(未遂)的共同犯罪。二人客观上已经共同着手实施了盗窃 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由于被主人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 盗窃罪(未遂)的共同犯罪。
(2)后者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后者先有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对主人 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
(3)二人仅有盗窃罪的共同故意,后者在前者离开后,又单独实施了使用暴力的转化
抢劫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前者无需对后者的过限行为承担责任。
九、对于承继共犯应如何处理?
答:明知他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在犯罪过程中加入,成立共同犯罪,属于承继 的共犯,但只对加入后的行为和结果负责。不需要对加入犯罪前的行为负责。
十、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应如何判断?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必考】
答:(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的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 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十一、共同犯罪中,共犯共同造成犯罪结果,但无法查明具体是谁造成的,如何处理? 【必考】
答: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因此无需查明犯罪结果具体是谁导致,共 犯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十二、行为人因A罪被动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 B罪,应如何评价?【必考】
答:(1)如果行为人供述的B罪,与司法机关掌握的A罪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密切关联 的,不构成特别自首,但构成坦白
(2)如果行为人供述的B罪,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犯罪事实,则成立特别自 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二)、第4条。
十三、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应如何评价?
答:(1)构成坦白。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只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可构成坦白, 对犯罪性质的辨解,不影响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2)对此,可以从轻处罚。法条依据为《刑法》第67条第3款。
十四、一般立功的成立情形有哪些?
答:(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经司法机关查证 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4)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成立立功,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 条依据为《刑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十五、初中生(15周岁)自愿与班主任发生性关系,应如何处理?【新增】
答:班主任属于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观上明知学生 是14-16岁未成年女性,利用特殊地位形成的依赖关系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 责人员性侵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6条之一。
十六、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因拘禁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的,构成何罪?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又构成何罪?【必考】
答:(1)构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罪的结果加重犯。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构成绑架罪,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拘禁行为本身(过 失)导致的被害人重伤的,应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2)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 人的,不构成绑架罪,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拘禁外的暴力 (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十七、绑架过程中杀害/重伤被害人,应如何处理?【必考】
答: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重伤被害人,构成绑架罪,同时适用绑架罪的升格法定刑, 不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十八、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绑架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论处。
十九、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构成拐卖妇女罪,同时适用升格法定刑。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罪,不再另行 定强奸罪,不数罪并罚。
二十、暗中调包他人财物的,构成何罪?【必考】
答:构成盗窃罪。暗中调包他人财物,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东西被调包了,没有认 识到自己处分了财产,主观上完全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属于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成立盗窃罪。
二十一、如何理解诈骗罪所要求的“处分意识”?
答:存在观点展示。
(1)根据具体的处分意识说(主流观点),只有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 全部内容(种类、数量、质量、价格、外形等),才能认为其有处分意识。没有处分意识成 立盗窃罪。
(2)根据概括(抽象)的处分意识说,只要行为人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种类 就可以认为有处分意识,成立诈骗罪。
二十二、绑架撕票后,向人质家属勒索财物,构成何罪?
答: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撕票后,人质已不复存在, 行为人向人质家属勒索财物的,既具有欺骗性质,又具有胁迫勒索性质,构成诈骗罪与敲诈 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二十三、取走死者身上财物,又进一步取财(如取走死者信用卡后,又继续取款),构 成何罪?【必考】
答:(1)关于取走死者身上财物,存在观点展示:
观点一,若肯定死者占有,则取走死者身上财物的,属于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成立盗窃罪。
观点二,若否定死者占有,则取走死者身上财物的,属于侵占遗忘物,成立侵占罪。
(2)取走死者信用卡并取款使用的行为定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具体如下: 观点一,若肯定死者占有,则属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
观点二,若否定死者占有,则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成 立信用卡诈骗罪。
二十四、甲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对乙说其捡来的信用卡,并让乙使用,甲、乙二人构 成何罪?【必考】
答:(1)甲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二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共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与使用拾得他人信用卡,二 者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信用卡诈骗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十五、三角诈骗与盗窃罪应如何区分?
答:若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则构成三角诈骗;若被骗人不具有处分被 害人财物的权限,则构成盗窃罪。
二十七、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必考】
答: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会使用身份带来的公权力,属于从事公务,就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否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十八、财政局出纳将单位财物20万元拿去炒股,亏本后怕承担责任潜逃的,应如何 处理?
答:财政局出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 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来又潜逃,可以认定其主观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转化为 贪污罪。
二十九、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应如何处
理?【必考】
答: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构成受贿罪,其近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三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的 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何罪?
答: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成 立受贿罪(斡旋受贿)。
三十一、行为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特定关系人仅利用其影响力,
让国家工作人员人为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如何处理?
答:行为人成立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特定关系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
员不构成受贿罪,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感谢感谢。上下班路上听了你分享的语音,2021年主观题低分通过了。
EW333 回复 @李萍_v9x: 恭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