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519】单位性质不同,职教费、广告费、招待费扣除比例也不同!

【听税519】单位性质不同,职教费、广告费、招待费扣除比例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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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性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问题

1、公司制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因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归纳如下:

(1)公司制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8%以内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2.5%以内扣除。

注意:公司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教育经费超标没有结转扣除的规定。


二、不同性质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

1、公司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归纳如下:

(1)公司制企业:一般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30%;烟草企业:烟草广告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分行业,均为销售(营业)的收入15%。

注意: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超标都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公司制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据实扣除,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筹建期间的特殊规定。


三、不同性质单位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1、公司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八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因此,业务招待费扣除归纳如下:

(1)公司制企业:发生额的60%与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取小。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额的60%与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取小。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没有筹建期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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