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渠道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渠道有两个:
一是公益性社会组织,要求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体包括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二、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三、捐赠额确认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四、捐赠扣除额
公益性捐赠支出分为限额扣除、全额扣除和不得扣除的情形:
限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额扣除:例如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捐赠支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支出等。
不得扣除:捐赠渠道、范围、票据不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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