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515】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这七个税务事项需要注意!

【听税515】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这七个税务事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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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综上,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企业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车辆报废可以办理车船税退税

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三、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可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再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税务机关批准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六、可申请减免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七、可申请减免契税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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