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 最高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 最高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00:00
30:54

第二十一条

【条文】

●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的规定。

【条文理解】

● 一、起草背景

● 二、编纂过程及意见

● 三、条文主要内容

● (一)竣工结算文件的形成和提出

● 1、关于竣工结算申请

● 2、关于竣工结算审核

● (二)本条规定适用的条件

● 1、明确了该条文的适用前提。

● 2、明确了结算文件成就的条件。

● 3、明确了结算文件的递交方式。

● 4、明确了该项责任的产生方式。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履行催告是否属于需要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问题

● 二、发包人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具备合理性的问题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