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时,以哪份合同作为折价补偿承包人依据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历史沿革及制定背景
二、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理解
(一)数份施工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二)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三、对“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
(一)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
(二)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三)折价补偿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当事人请求参照……折价补偿承包人的”
二、如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如何结算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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