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 【条文】
●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关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合同文本的不同分类
● (一)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 (二)中标合同
● (三)实际履行的合同
● 二、招标投标程序中合同的成立时间
● 三、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法理依据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参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
●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中标人因在工程实施的细节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或者其他原因最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导致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能否尊重当事人约定适用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四、审判实践中,能否将招投标文件作为当事人全部权利义务的依据
有声有色书,谢谢主播
雅君_Pu 回复 @法律造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