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修改抵押权与质权竞合优先规则

22、修改抵押权与质权竞合优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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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分享之22修改抵押权与质权竞合优先规则

一、要点解读
对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优先顺位确定规则,《民法典》改变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的规定,强化登记、交付等公示方式的时间效力,明确将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法条链接
先看一下民法典的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再看一下原法条内容
 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应对建议
建议1:严格办理抵质押权设立公示流程,对于设立抵质押的财产,须严格办理抵押登记、质押交付等公示手续,确保抵押、质押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建议2:严格落实在先权利查询程序,在办理抵押登记,要落实对标的财产是否存在在先抵押登记、质押交付的调查和查询,并尽快办妥登记/交付手续,确保所设定的抵押权、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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