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允许抵押财产带押转让

21、允许抵押财产带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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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分享之21允许抵押财产带押转让
一、要点解读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二、法条链接
先看一下民法典的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再看一下原法条内容
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三、应对建议
建议1:加强对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事前控制,严格合同约定抵押物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将该约定登记,明确将擅自转让作为触发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情形,并设定违约责任,强化对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事前约束与风险防范。
建议2:强化贷后监控,针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制定应对与处置预案,通过转让价款质押、提前清偿等方式降低带押转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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