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 响。
【解读】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具体情形的
注意:受诉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当事人变更后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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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