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程序规定。
3.58万284
315
加关注
为什么不全???
为什么只有小部份四十多条???
民事诉讼法
为什么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