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读】本条是关于,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案件管辖的规定
3.58万284
315
加关注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