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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