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规定。
第一、偶尔离开经常居住地,如探亲、休假等并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
第二、在当事人提供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出现矛盾时,应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依法确定“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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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