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七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七条

00:00
00:48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情形下如何认定住所地的规定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