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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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解读】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和法人住所地的规定。

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

在办事机构只有一个的情况下,该机构的所在地即为住所;

在办事机构有多个并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则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在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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