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胡哥,欢迎参加每课5分钟,跟胡哥学劳动争议新规。今天我们学习的是新规第十一条,首先我们看法条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是法条内容。本条是关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法律效力确认的规定。本条与旧规定相比,文字表述略有调整,内容没有变化。下面从三个方面谈谈个人理解。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准司法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务中通常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属于人社部门的一个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并非是司法部门。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审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是“准司法”机构。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判决书和裁定书,判决书针对实体,裁定书针对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裁决书和决定书,裁决书针对实体,决定书针对程序,两者在文书名称上有点区别。但,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法院作出的文书,都是调解书,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书与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区别。比如张三发生工伤,笨笨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张三要求公司赔偿。双方就工伤赔偿、劳动关系解除等问题,一揽子协商达成合意,于是就签订了和解协议。公司为了强调协议的法律效力,特意在协议中强烈“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永远不得反悔”。约定不能反悔,就真的不能反悔吗?新规定的第三十五条就列明,有种协议叫做重大误解,有种协议叫做显示公平,当事人可以撤销的,因此张三是有机会撤销和解协议的。如果双方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机构居中调解做出调解书,还能有机会撤销吗?按照本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张三想反悔、撤销仲裁结构做出的调解书,太难了,几乎不可能。这就是仲裁机构调解书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区别。曾经我们在北京市怀柔区做裁员的项目,按照通常思路,最终单位和员工协商,达成合意后,签订解除协议就可以了。但,后来我们和怀柔区的人社部门沟通,他们建议我们通过仲裁调解书的方式,来了确定和谈的结果。这种方式其实增加了人社部门的工作量,但有利于定纷止争,有利于问题彻底解决。因此,在这起裁员项目中,我们采纳了建议,取得非常好的结果,也非常感谢北京市怀柔区人社部门的付出。
第三,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员工和单位之间的矛盾,是内部矛盾,是过日子的矛盾,和谐劳动关系,不是你死我活,出现纠纷应该先行调解。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突发爆发,用工管理中出现很多新问题,也产生了很多劳动纠纷。我在****平台上做疫情下劳动用工直播时,有网友就说,胡哥怎么你一直强调协商、调解、沟通,是不是太弱了些。我当时就回复,夫妻过日子发生一点摩擦,你见过就直接打官司离婚的吗?劳动关系、夫妻关系一样的道理。但,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调解,有些是不适用调解的,比如确认劳动关系。张三告笨笨公司,要求确认3年来与笨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劳动关系呢?开庭时双方同意调解,同意有劳动关系,让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可以吗?不可以。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不能调解,必须做出裁决或判决。即便双方开庭都认可有劳动关系,也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否则也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以上就是本条内容的解读。最后,我给您留道思考题。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机构或法院调解的时候,能否超过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期待您的留言,我是胡哥,下期再见。
加课程助理进群,我们进一步沟通和交流,备注喜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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