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胡哥,欢迎参加每课5分钟,跟胡哥学劳动争议新规。今天我们学习的是新规第九条、第十条,首先我们看法条内容。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是仲裁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本条内容并无新的变化。仲裁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有案件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有。比如终局裁决。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到一审法院,单位即便不服,也不能到一审法院,因此终局裁决的事项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但不属于一审法院受理范围。再比如,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全国各地关于补缴社保是否属于仲裁,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并不统一。甚至在同一地区出现,劳动仲裁受理,但法院不受理,两者打架,这其实是裁审衔接出了问题。当前,主流观点认为补缴社保是行政征缴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此多数地方目前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再受理补缴社保的请求,要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补缴。
第十条是预先支付裁决的规定。预先支付的裁决,类似先予执行的裁决。原规定预先支付的项目是“部分工资”,没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新规定将“部分工资”修改为“劳动报酬”,并增加了“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是对接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新规定并无新意。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之所以裁决先予执行,就是因为情况特殊,单位要先支付款项,官司可以慢慢打,费用要先支付。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裁决先予执行的,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先予执行,单位支付款项后,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裁决文书中会对先予执行的裁定进行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很显然,先予执行的裁决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担心过长的程序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既然是先予执行,就不再允许单位再就此拖延程序,因此本条规定,就先予执行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单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中除了先予执行裁决外,还有部分先行裁决。一个案件诉请有多项,其中有几项事实清楚,裁决意见明确,有几项很复杂,争议很大,甚至要召开内部论证方能形成结果,于是可以部分先行裁决,以便及时定纷止争。
最后,我给您留一道思考题。符合特定条件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那么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呢?如何先予执行错误,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期待您的留言,我是胡哥,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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