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部族之间,互相争斗;胜者把败者作为俘虏,使之从事于劳役,是
为奴隶;其但收取其赋税的,则为农奴;已见上章。古代奴婢之数,似乎并
不甚多,见下。最严重的问题,倒在征服者和农奴之间。国人和野人,这两
个名词,我们在古书上遇见时,似不觉其间有何严重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
是有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的。不过其时代较早,古书上的遗迹,不甚显著,
所以我们看起来,不觉得其严重罢了。所谓国人,其初当系征服之族,择中
央山险之地,筑城而居。野人则系被征服之族,在四面平夷之地,从事于耕
耘。所以(一)古代的都城,都在山险之处。国内行畦田,国外行井田。(二)
国人充任正式军队,野人则否。参看第八、第九、第十四三章自明。上章所
讲大询于众庶之法,限于乡大夫之属。乡是王城以外之地,乡人即所谓国人。
厉王的被逐,《国语》说:“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然则参与国政,和
起而为反抗举动的,都是国人。若野人,则有行仁政之君,即歌功颂德,襁
负而归之;有行暴政之君,则“逝将去汝,适彼乐土”,在可能范围之内逃
亡而已。所以一个国家,其初立国的基本,实在是靠国人的(即征服部族的
本族)。国人和野人之间,其初当有一个很严的界限;彼此之间,还当有很
深的仇恨。后来此等界限,如何消灭?此等仇恨,如何淡忘呢?依我推想,
大约因:(一)距离战争的年代远了,旧事渐被遗忘。(二)国人移居于野,
野人亦有移居于国的,居地既近,婚姻互通。(三)征服部族是要脧削被征
服的部族以自肥的,在经济上国人富裕而野人贫穷;又都邑多为工商及往来
之人所聚会,在交通上,国人频繁而野人闭塞;所以国人的性质较文,野人
的性质较质。然到后来,各地方逐渐发达,其性质,亦变而相近了。再到后
来,(四)选举的权利,(五)兵役的义务,亦渐扩充推广,而及于野人,
则国人和野人,在法律上亦无甚区别,其畛域就全化除了。参看第七第九两
章自明。
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区别,可说全是政治上的原因。至于职业上的
区别,则已带着经济上的原因了。古代职业的区别,是为士、农、工、商。
士是战士的意思,又是政治上任事而未有爵者之称,可见古代的用人,专在
战士中拔擢。至于工商,则专从事于生业。充当战士的人,虽不能全不务农,
但有种专务耕种的农民,却是不服兵役的。所以《管子》上有士之乡和工商
之乡。见《小匡篇》。《左氏》宣公十二年说,楚国之法,“荆尸而举,荆
尸,该是一种组织军队的法令。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有些人误以
为古代是全国皆兵,实在是错误的,参看第九章自明。士和卿大夫,本来该
没有多大的区别,因为同是征服之族,服兵役,古代政权和军权,本是混合
不分的。但在古代,不论什么职业,多是守之以世。所以《管子》又说:“士
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小匡》。
政治上的地位,当然不是例外,世官之制既行,士和大夫之间,自然生出严
重的区别来,农、工、商更不必说了。此等阶级,如何破坏呢?其在经济上,
要维持此等阶级,必须能维持严密的职业组织。如欲使农之子恒为农,则井
田制度,必须维持。欲使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则工官和公家对于
商业的管理规则,亦必须维持。然到后来,这种制度,都破坏了。农人要种
田,你没有田给他种,岂能不许他从事别种职业?工官制度破坏了,所造之
器,不足以给民用,民间有从事制造的人,你岂能禁止他?尤其是经济进步,
交换之事日多,因而有居间买卖的人,又岂能加以禁止?私产制度既兴,获
利的机会无限,人之趋利,如水就下,旧制度都成为新发展的障碍了,古代
由社会制定的职业组织,如何能不破坏呢?在政治上:则因(一)贵族的骄
淫矜夸,自趋灭亡,而不得不任用游士。参看第七章。(二)又因有土者之
间,互相争夺,败国亡家之事,史不绝书。一国败,则与此诸侯有关之人,
都夷为平民。一家亡,则与此大夫有关的人,都失其地位。(三)又古代阶
级,并未像喀斯德(caste)这样的严峻,彼此不许通婚。譬如《左氏》定公
九年,载齐侯攻晋夷仪,有一个战士,唤做敝无存,他的父亲,要替他娶亲,
他就辞谢,说:“此役也,不死,反必娶于高、国。”齐国的两个世卿之家。
可见贵族与平民通婚是容易的。婚姻互通,社会地位的变动,自然也容易了。
这都是古代阶级所以渐次破坏的原因。
奴隶的起源,由于以异族为俘虏。《周官》五隶:曰罪隶,曰蛮隶,曰
闽隶,曰夷隶,曰貉隶。似乎后四者为异族,前一者为罪人。然罪人是后起
的。当初本只以异族为奴隶,后来本族有罪的人,亦将他贬入异族群内,当
他异族看待,才有以罪人为奴隶的事。参看第十章自明。经学中,今文家言,
是“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屏诸四夷,不及以政。”谓不使之当徭役。
见《礼记·王制》。古文家言,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
刖者使守囿。”《周官》秋官掌戮。固然,因刑人多了,不能尽弃而不用,
亦因今文所说的制度较早,初期的奴隶,多数是异族,仇恨未忘,所以不敢
使用他了。《谷梁》襄公二十九年:礼,君不使无耻,不近刑人,不狎敌,
不迩怨。不但如此,社会学家言:氏族时代的人,不惯和同族争斗,镇压本
部族之职,有时不肯做,宁愿让异族人做的。《周官》蛮、闽、夷、貉四隶,
各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以守王宫及野之厉禁正是这个道理。这亦足以
证明奴隶的原出于异族。女子为奴隶的谓之婢。《文选·司马子长报任安书》
李《注》引韦昭云:“善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齐
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归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可见奴婢有
自相嫁娶,亦有和平民婚配的。所以良贱的界限,实亦不甚严峻。但一方面
有脱离奴籍的奴隶,一方面又有沦为奴隶的平民,所以奴婢终不能尽绝。这
是关系整个社会制度的了。奴隶的免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法令。《左
氏》襄公三十二年,晋国的大夫栾盈造反。栾氏有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
有一个奴隶,唤做斐豹的,和执政范宣子说道:“苟焚丹书,我杀督戎。”
宣子喜欢道:你杀掉他,“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斐豹大约是因
犯罪而为奴隶,丹书就是写他的罪状的。一种是以财赎。《吕氏春秋·察微
篇》说:鲁国之法,“鲁人有为臣妾于诸侯者,赎之者取金于府。”这大约
是俘虏一类。后世奴隶的免除,也不外乎这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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