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封建时代的事。封建社会的根柢,是“以力相君”。所以在政治
上占优势的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亦占优胜。到资本主义时代,就大不然了。
《汉书·货殖列传》说:“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
至于皂隶,抱关击柝者,其爵禄、奉养、宫室、车服、棺槨、祭祀、死生之
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踰贵。”又说:后来自诸侯大夫至于士
庶人,“莫不离制而弃本。稼穑之民少,商旅之民多;谷不足而货有馀。”
谷货,犹言食货。谷、食,本意指食物,引伸起来,则包括一切直接供给消
费之物。货和化是一语。把这样东西,变成那样,就是交换的行为。所以货
是指一切商品。于是“富者木土被文锦,犬马馀肉粟,而贫者短褐不完,呤
粟饮水。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隶,犹无愠色。”这几
句话,最可代表从封建时代到资本主义时代的变迁。封建社会的根源,是以
武力互相掠夺。人人都靠武力互相掠夺,则人人的生命财产,俱不可保。这
未免太危险。所以社会逐渐进步,武力掠夺之事,总不能不悬为厉禁。到这
时代,有钱的人,拿出钱来,就要看他愿否。于是有钱就是有权力。豪爽的
武士,不能不俯首于狡猾悭吝的守财奴之前了。这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
会转变的根源。平心而论:资本主义的惨酷,乃是积重以后的事。当其初兴
之时,较之武力主义,公平多了,温和多了,自然是人所欢迎的。资本主义
所以能取武力主义而代之,其根源即在于此。然前此社会的规则,都是根据
武力优胜主义制定的,不是根据富力优胜主义制定的。武力优胜主义,固然
也是阶级的偏私,且较富力优胜主义为更恶。然而人们(一)谁肯放弃其阶
级的偏私?(二)即有少数大公无我的人,亦不免为偏见所蔽,视其阶级之
利益,即为社会全体的利益;以其阶级的主张,即为社会全体的公道;这是
无可如何的事。所以资本主义的新秩序,把封建社会的旧眼光看起来,是很
不入眼的;总想尽力打倒他,把旧秩序回复。商鞅相秦,“明尊卑爵秩等级。
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纷华。”
《史记》本传。就是代表这种见解,想把富与贵不一致的情形,逆挽之,使
其回复到富与贵相一致的时代的。然而这如何办得到呢?封建时代,统治者
阶级的精神,最紧要的有两种:一是武勇,一是不好利。惟不好利,故富贵
不能淫,贫贱不能移。惟能武勇,故威武不能屈。这是其所以能高居民上,
维持其治者阶级的地位的原因。在当时原非幸致。然而这种精神,也不是从
天降,从地出;或者如观念论者所说,在上者教化好,就可以致之的。人总
是随着环境变迁的。假使人而不能随着环境变迁,则亦不能制驭环境,而为
万物之灵了。在封建主义全盛时,统治阶级因其靠武力得来的地位的优胜,
不但衣食无忧,且其生活,总较被治的人为优裕,自然可以不言利。讲到武
勇,则因前此及其当时,他们的生命,是靠体力维持的,取之于自然界者如
田猎。取之于人者,则为战争和掠夺。自能养成其不怕死不怕苦痛的精神。
到武力掠夺,悬为厉禁,被治者的生活,反较治者为优裕;人类维持生活最
好的方法,不是靠体力取之于自然界,或夺之于团体之外,而反是靠智力以
剥削团体以内的人;则环境大变了。统治阶级的精神,如何能不随之转变呢?
于是滔滔不可挽了。在当时,中坚阶层的人,因其性之所近,分为两派:近
乎文者则为儒,近乎武者则为侠。古书多以儒侠并称,亦以儒墨并称,可见
墨即是侠。儒和侠,不是孔墨所创造的两种团体,倒是孔墨就社会上固有的
两种阶级加以教化,加以改良的。在孔墨当日,何尝不想把这两个阶级振兴
起来,使之成为国家社会的中坚?然而滔滔者终于不可挽了。儒者只成为“贪
饮食,惰作务”之徒。见《墨子·非儒篇》。侠者则成为“盗跖之居民间者”。
《史记·游侠列传》。质而言之,儒者都是现在志在衣食,大些则志在富贵
的读书人。侠者则成为现在上海所谓白相人了。我们不否认,有少数不是这
样的人,然而少数总只是少数。这其原理,因为在生物学上,人,大多数总
是中庸的,而特别的好,和特别的坏,同为反常的现象。所以我们赞成改良
制度,使大多数的中人,都可以做好人;不赞成认现社会的制度为天经地义,
责成人在现制度之下做好人,陈义虽高,终成梦想。直到汉代,想维持此等
阶级精神,以为国家社会的中坚的,还不乏其人。试看贾谊《陈政事疏》所
说圣人有金城之义,董仲舒对策说食禄之家不该与民争利一段,均见《汉书》
本传。便可见其大概。确实,汉朝亦还有此种人。如盖宽饶,“刚直高节,
志在奉公。”儿子步行戍边,专务举发在位者的弊窦,又好犯颜直谏,这确
是文臣的好模范。又如李广,终身除射箭外无他嗜好,绝不言利,而于封侯
之赏,却看得很重。广为卫青所陷害而死,他的儿子敢,因此射伤卫青,又
给霍去病杀掉,汉武帝都因其为外戚之故而为之讳,然李广的孙儿子陵,仍
愿为武帝效忠。他敢以步卒五千,深入匈奴。而且“事亲孝,与士信,临财
廉,取与义,分别有让,恭俭下人。”见《汉书·司马迁传》迁报任安书。
这真是一个武士的好模范。还有那奋不顾身,立功绝域的傅介子、常惠、陈
汤、班超等,亦都是这一种人。然而滔滔者终于不可挽了。在汉代,此等人
已如凤毛麟角,魏晋以后,遂绝迹不可复见。岂无好人?然更不以封建时代
忠臣和武士的性质出现了。过去者已去,如死灰之不可复燃。后人谈起这种
封建时代的精神来,总觉得不胜惋惜。然而无足惜也。这实在不是什么好东
西。当时文臣的见解,已不免于偏狭。武人则更其要不得。譬如李广,因闲
居之时,灞陵尉得罪了他,如灞陵尉之意,真在于奉公守法,而不是有意与
他为难,还不能算得罪他,而且是个好尉。到再起时,就请尉与俱,至军而
斩之,这算什么行为?他做陇西太守时,诈杀降羌 800 余人,岂非武士的耻
辱?至于一班出使外国之徒,利于所带的物品,可以干没;还好带私货推销;
因此争求奉使。到出使之后,又有许多粗鲁的行为,讹诈的举动,以致为国
生事,引起兵端,见《史记·大宛列传》。这真是所谓浪人,真是要不得的
东西。中国幸而这种人少,要是多,所引起的外患,怕还不止五胡之乱。
封建时代的精神过去了。社会阶级,遂全依贫富而分。当时所谓富者,
是(一)大地主,(二)大工商家,详见下章。晁错《贵粟疏》说:“今法
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俗之所贵,主之所贱;
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
可见法律全然退处于无权了。
因资本的跋扈,奴婢之数,遂大为增加。中国古代,虽有奴婢,似乎并
不靠他做生产的主力。因为这时候,土地尚未私有,旧有的土地,都属于农
民。君大夫有封地的,至多只能苛取其租税,强征其劳力,即役。至于夺农
民的土地为己有,而使奴隶从事于耕种,那是不会有这件事的。因为如此,
于经济只有不利。所以虽有淫暴之君,亦只会弃田以为苑囿。到暴力一过去,
苑囿就又变做田了。大规模的垦荒,或使奴隶从事于别种生产事业,那时候
也不会有。其时的奴隶,只是在家庭中,以给使令,或从事于消费品的制造。
如使女奴舂米,酿酒等。为经济的力量所限,其势自不能甚多。到资本主义
兴起后就不然了。(一)土地既已私有,向来的农奴,都随着土地,变成地
主的奴隶。王莽行王田之制,称奴隶为“私属”,和田地都不得卖买。若非
向来可以卖买,何必有此法令呢?这该是秦汉之世,奴婢增多的一大原因。
所以奴婢是由俘虏、罪人两政治上的原因造成的少,由经济上的原因造成的
多。(二)农奴既变为奴隶,从事于大规模的垦荒的,自然可以购买奴隶,
使其从事耕作。(三)还可以使之从事于别种事业。如《史记·货殖列传》
说:“刁闲收取桀黠奴,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所以又说童手指千,比千乘
之家。如此,奴婢越多越富,其数就无制限了。此时的奴婢,大抵是因贫穷
而鬻卖的。因贫穷而卖身,自古久有其事。所以《孟子·万章上篇》,就有
人说: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之家。然在古代,此等要不能甚多。至汉代,
则贾谊说当时之民,岁恶不入,就要“请爵卖子”,成为经常的现象了。此
等奴婢,徒以贫穷之故而卖身,和古代出于俘虏或犯罪的,大不相同,国家
理应制止及救济。然当时的国家,非但不能如此,反亦因之以为利。如汉武
帝,令民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的增秩。其时行算缗之法,遣使就郡国
治隐匿不报的人的罪,没收其奴婢甚多,都把他分配到各苑和各机关,使之
从事于生产事业。见《史记·平准书》。像汉武帝这种举动,固然是少有的,
然使奴婢从事于生产事业者,必不限于汉武帝之世,则可推想而知,奴隶遂
成为此时官私生产的要角了。汉末大乱,奴婢之数,更行增多。后汉光武一
朝,用法令强迫释放奴婢很多。都见《后汉书》本纪。然亦不过救一时之弊,
终不能绝其根株。历代救济奴隶之法:(一)对于官奴婢,大抵以法令赦免。
(二)对于私奴婢则(甲)以法令强迫释放。(乙)官出资财,替他赎身。
(丙)勒令以买直为佣资,计算做工的时期,足满工资之数,便把他放免。
虽有此法,亦不过去其太甚而已。用外国人作奴婢,后世还是有的。但非如
古代的出于俘虏,而亦出于鬻卖。《汉书·西南夷列传》和《货殖列传》,
都有所谓“僰僮”,就是当时的商人,把他当作商品贩卖的。《北史·四裔
传》亦说:当时的人,多买獠人作奴仆。因此,又引起政治上的侵略。梁武
帝时,梁、益二州,岁岁伐獠以自利。周武帝平梁、益,亦命随近州镇,年
年出兵伐獠,取其生口,以充贱隶。这在后世,却是少有的事,只有南北分
立之世,财力困窘,政治又毫无规模,才会有之。至于贩卖,却是通常现象。
如唐武后大足元年,敕北方缘边诸郡,不得畜突厥奴婢;穆宗长庆元年,诏
禁登、莱州及缘海诸道,纵容海贼,掠卖新罗人为奴婢;就可见海陆两道,
都有贩卖外国人口的了。南方的黑色人种,中国谓之昆仑。唐代小说中,多
有昆仑奴的记载,更和欧洲人的贩卖黑奴相像。然中国人亦有自卖或被卖做
外国人的奴隶的。宋太宗淳化二年,诏陕西缘边诸郡:先因岁饥,贫民以男
女卖与戎人,官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真宗天
禧三年,诏自今掠卖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领并处死。诱至者同罪,未过界者,
决杖黥配。均见《文献通考》。就是其事。
褐?
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