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中国文化史(二)族制(3)

中国通史 中国文化史(二)族制(3)

00:00
16:34

       以上论族制的变迁,大略已具。现再略论继承之法。一个团体,总有一

个领袖。在血缘团体之内,所谓父或母,自然很容易处于领袖地位的。父母

死后,亦当然有一个继承其地位的人。女系氏族,在中国历史上,可考的有

两种继承之法:(一)是以女子承袭财产,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齐国的巫儿,

即其遗迹。这大约是平时的族长。(二)至于战时及带有政治性质的领袖,

则大约由男子尸其责,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继承之法,是其遗迹。男系氏族,

则由父子相继。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氏》文公元年所说:楚国之

举,恒在少者。这大约因幼子恒与父母同居,所以承袭其遗产。蒙古人之

遗产,即归幼子承袭。其幼子称斡赤斤,译言守灶。(二)至于承袭其父之

威权地位,则自以长子为宜,而事实上亦以长子为易。(三)又古代妻妾,

在社会上之地位亦大异。妻多出于贵族。妾则出于贱族,或竟是无母家的。

古重婚姻,强大的外家及妻家,对于个人,是强有力的外援;如郑庄公的大

子忽,不婚于齐,后来以无外援失位。对于部族,亦是一个强有力的与国,

所以立子又以嫡为宜。周人即系如此。以嫡为第一条件,长为第二条件。后

来周代的文化,普行于全国,此项继承之法,遂为法律和习惯所共认了。然

这只是承袭家长的地位,至于财产,则总是众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

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但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

无子立继者,与私生子均分。所以中国的财产,不因遗产承袭而生不均的问

题。这是众子袭产,优于一子袭产之点。

 

      无后是人所不能免的,于是发生立后的问题。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

宗子,即生者的扶养,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问题,所以立后问题,容易

解决。宗法既废,势非人人有后不可,就难了。在此情形之下,解决之法有

三:(一)以女为后。(二)任立一人为后,不问其为同异姓。(三)在同

姓中择立一人为后。(一)于情理最近,但宗祧继承,非徒承袭财产,亦兼

掌管祭祀。以女为后,是和习惯相反的。春秋时,郑国以外孙为后,其外孙

是莒国的儿子,《春秋》遂书莒人灭郑,见《公羊》襄公五、六年。案

此实在是论国君承袭的,乃公法上的关系,然后世把经义普遍推行之于各方

面,亦不管其为公法私法了。既和习惯相反,则觊觎财产的人,势必群起而

攻,官厅格于习俗,势必不能切实保护。本欲保其家的,或反因此而发生纠

纷,所以势不能行。(二)即所谓养子,与家族主义的重视血统,而欲保其

纯洁的趋势不合。于是只剩得第(三)的一途。法律欲维持传统观念,禁立

异姓为后,在同姓中并禁乱昭穆之序,谓必辈行相当,如不得以弟为子等。

其实此为古人所不禁,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见《公羊》成公十五年。

于是欲人人有后益难,清高宗时,乃立兼祧之法,以济其穷。一人可承数房

之祀。生子多者,仍依次序,分承各房之后。依律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

宗子兼祧大宗,皆以大宗为重,为大宗父母服三年,为小宗父母服期。小宗

子兼祧小宗,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期。此所谓大

 宗,指长房,所谓小宗,指次房以下,与古所谓大宗小宗者异义。世俗有为

本生父母及所兼祧之父母均服三年的,与律例不合。宗祧继承之法,进化至

此,可谓无遗憾了。然其间却有一难题。私有财产之世,法律理应保护个人

的产权。他要给谁就给谁,要不给谁就不给谁。为后之子,既兼有承袭财产

之权利,而法律上替他规定了种种条件,就不啻干涉其财产的传授了。于是

传统的伦理观念和私有财产制度发生了冲突。到底传统的伦理观念是个陈旧

不切实际的东西,表面上虽然像煞有介事,很有威权,实际上已和现代人的

观念不合了。私有财产制度,乃现社会的秩序的根柢,谁能加以摇动?于是

冲突之下,伦理观念乃不得不败北而让步,法律上乃不得不承认所谓立爱,

而且多方保护其产权。《清律例》: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

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至于养子,

法律虽禁其为嗣,实际上仍有之。亦不得不听其存在,且不得不听其酌给财

产。亦见《清律例》。因为国家到底是全国人民的国家,在可能范围内,必

须兼顾全国人民各方面的要求,不能专代表家族的排外自私之念。在现制度

之下,既不能无流离失所之人;家族主义者流,既勇于争袭遗产,而怯于收

养同宗;有异姓的人肯收养他,国家其势说不出要禁止。不但说不出要禁止,

在代表人道主义和维持治安的立场上说,无宁还是国家所希望的。既承认养

子的存在,在事实上,自不得不听其酌给遗产了。这也是偏私的家族观念,

对于公平的人道主义的让步。也可说是伦理观念的进步。

 

       假使宗祧继承的意思,而真是专于宗祧继承,则拥护同姓之男,排斥亲

生之女,倒也还使人心服。因为立嗣之意,无非欲保其家,而家族的存在,

是带着几分斗争性质的。在现制度之下,使男子从事于斗争,确较女子为适

宜,这并非从个人的身心能力上言,乃是从社会关系上言。这也是事实。无

如世俗争继的,口在宗祧,心存财产,都是前人所谓其言蔼如,其心不可

的。如此而霸占无子者的财产,排斥其亲生女,就未免使人不服了。所

以国民政府以来,有废止宗祧继承,男女均分遗产的立法。这件事于理固当,

而在短时间内,能否推行尽利,却是问题。旧律,遗产本是无男归女,无女

入官的。近人笔记云:宋初新定《刑统》,户绝资产下引《丧葬令》:诸

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

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

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此《丧葬令》

乃《唐令》,知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虽有近亲,为营丧葬,不必立

近亲为嗣子,而远亲不能争嗣,更无论矣。虽有近亲,为之处分,所余财产,

仍传之亲女,而远亲不能争产,更无论矣。此盖先世相传之法,不始于唐。

案部曲,客女,见第四章。入官非人情所愿,强力推行,必多流弊,或至窒

碍难行。如隐匿遗产,或近亲不易查明,以致事悬不决,其间更生他弊等。

归之亲女,最协人情。然从前的立嗣,除祭祀外,尚有一年老奉养的问题。

而家族主义是自私的。男系家族,尤其以男子为本位,而蔑视女子的人格。

女子出嫁之后,更欲奉养其父母,势实有所为难。所以旧时论立嗣问题的人,

都说最好是听其择立一人为嗣,主其奉养、丧葬、祭祀,而承袭其遗产。这

不啻以本人的遗产,换得一个垂老的扶养,和死后的丧葬祭祀。今欲破除迷

信,祭祀固无问题,对于奉养及丧葬,似亦不可无善法解决。不有遗产以为

交易,在私有制度之下,谁肯顾及他人的生养死葬呢?所以有子者遗产男女

均分,倒无问题,无子者财产全归于女,倒是有问题的。所以变法贵全变,

 革命要彻底。枝枝节节而为之,总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证疗法。

 

       姓氏的变迁,今亦须更一陈论。姓的起源,是氏族的称号,由女系易而

为男系,说已见前。后来姓之外又有所谓氏。什么叫做氏呢?氏是所以表一

姓之中的枝派的。如后稷之后都姓姬,周公封于周,则以周为氏;其子伯禽

封于鲁,则以鲁为氏;国君即以国为氏。鲁桓公的三子,又分为孟孙、叔孙、

季孙三氏是。始祖之姓,谓之正姓,氏亦谓之庶姓。正姓是永远不改的,庶

姓则随时可改。因为同出于一祖的人太多了,其枝分派别,亦不可无专名以

表之,而专名沿袭太久,则共此一名的人太多,所以又不得不改。改氏的原

因甚多,此只举其要改的根本原理。此外如因避难故而改氏以示别族等,亦

是改氏的一种原因。《后汉书·羌传》说:羌人种姓中,出了一个豪健的人,

便要改用他的名字做种姓。如爰剑之后,五世至研,豪健,其子孙改称研种,

十三世至烧当,复豪健,其子孙又改称烧当种是。这正和我国古代的改氏原

理相同。假如我们在鲁国,遇见一个人,问他尊姓,他说姓姬。这固然足以

表示他和鲁君是一家。然而鲁君一家的人太多了,鲁君未必能个个照顾到,

这个人,就未必一定有势力,我们听了,也未必肃然起敬。假若问他贵氏,

他说是季孙,我们就知道他是赫赫有名的正卿的一家。正卿的同族,较之国

君的同姓,人数要少些,其和正卿的关系,必较密切,我们闻言之下,就觉

得炙手可热,不敢轻慢于他了。这是举其一端,其余可以类推。如以技为官,

以官为氏,问其氏,即既可知其官,又可知其技。所以古人的氏,确是有用

的。至于正姓,虽不若庶姓的亲切,然婚姻之可通与否,全论正姓的异同。

所以也是有用的。顾炎武《原姓篇说》春秋以前,男子称氏,女子称姓,在

室冠之以序,如叔隗,季隗之类。出嫁,更冠以其夫之氏族,如宋伯姬,赵

姬,卢蒲姜之类。在其所适之族,不必举出自己的氏族来,则亦以其父之氏

族冠之,如骊姬,梁嬴之类。又有冠之以谥的,如成风、敬姜之类。这不是

男子不论姓,不过举氏则姓可知罢了。女子和社会上无甚关系,所以但称姓

而不称其氏,这又可以见得氏的作用。

 

       贵族的世系,在古代是有史官为之记载的。此即《周官》小史之职。记

载天子世系的,谓之帝系;记载诸侯卿大夫世系的,谓之世本。这不过是后

来的异名,其初原是一物。又瞽矇之职,讽诵诗,世奠系。疑当作奠世

系。《注》引杜子春说:谓瞽矇主诵诗,并诵世系。世系而可诵,似乎

除统绪之外,还有其性行事迹等。颇疑《大戴礼记》的《帝系姓》,原出于

小史所记;《五帝德》则是原出于瞽矇所诵的。自然不是完全的。这是说贵

族。至于平民,既无人代他记载,而他自己又不能记载,遂有昧于其所自出

的。《礼记·曲礼》谓买妾不知其姓,即由于此。然而后世的士大夫,亦多

不知其姓氏之所由来的。这因为谱牒掌于史官,封建政体的崩溃,国破家亡,

谱牒散失,自然不能知其姓氏之所由来了。婚姻的可通与否,既不复论古代

的姓,新造姓氏之事亦甚少。即有之,亦历久不改。阅一时焉,即不复能表

示其切近的关系,而为大多数人之所共,与古之正姓同。姓遂成为无用的长

物,不过以其为人人之所有,囿于习惯,不能废除罢了。然各地方的强宗巨

家,姓氏之所由来,虽不可知,而其在实际上的势力自在。各地方的人,也

还尊奉他。在秦汉之世,习为固然,不受众人的注意。汉末大乱,各地方的

强宗巨家,开始播迁,到了一个新地方,还要表明其本系某地方的某姓;而

此时的选举制度,又重视门阀;于是又看重家世,而有魏晋以来的谱学了。

(详见第四章。)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