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中国文化史(三)政体(1)

中国通史 中国文化史(三)政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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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发达到一定的程度,国家就出现了。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团结的

方法,只靠血缘,其时重要的组织,就是氏族,对内的治理,对外的防御,

都靠着它。世运渐进,血缘相异的人,接触渐多,人类的组织,遂不复以血

统相同为限,聚居一地方的,亦不限于血统相同的人。于是氏族进而为部落。

统治者的资格,非复族长而为酋长。其统治亦兼论地域,开国家领土的先河

了。

 

       从氏族变为部落,大概经过这样的情形。在氏族的内部,因职业的分化,

家族渐渐兴起。氏族的本身,遂至崩溃。各家族非如其在氏族时代绝对平等,

而有贫富之分。财富即是权力,氏族平和的情形,遂渐渐破坏,贫者和富者

之间,发生了矛盾,不得不用权力统治。其在异氏族之间,则战斗甚烈。胜

者以败者为俘虏,使服劳役,是为奴隶。其但征收其贡赋的,则为农奴。农

奴、奴隶和主人之间,自然有更大的矛盾,需要强力镇压。因此,益促成征

服氏族的本身发生变化。征服氏族的全体,是为平民。其中掌握事权的若干

人,形成贵族。贵族中如有一个最高的首领,即为君主的前身。其初是贵族

与平民相去近,平民和农奴、奴隶相去远。其后血统相同的作用渐微,掌握

政权与否之关系渐大,则平民与农奴、奴隶相去转近,而其与贵族相去转远。

参看下章。但平民总仍略有参政之权,农奴和奴隶则否。政权的决定,在名

义上最后属于一人的,是为君主政体。属于较少数人的,是为贵族政体。属

于 较 多 数 人 的 , 是 为 民 主 政 体 。 这 种 分 类 之 法 , 是 出 于 亚 里 斯 多 德

Aristo-tle)的。虽与今日情形不同,然以论古代的政体,则仍觉其适合。

氏族与部落,在实际上,是不易严密区分的。因为进化到部落时代,其

内部,总还保有若干氏族时代的意味。从理论上言,则其团结,由于血统相

同,虽实际未必相同,然苟被收容于其团体之内,即亦和血统相同的人,一

律看待。而其统治,亦全本于亲族关系的,则为氏族。其不然的,则为部落。

因其两者杂糅,不易区别,我们亦可借用《辽史》上的名词,称之为部族。

见《营卫志》。至于古代所谓国家,其意义全和现在不同。古所谓国,是指

诸侯的私产言之。包括(一)其住居之所,(二)及其有收益的土地。大夫

之所谓家者亦然。古书上所谓国,多指诸侯的都城言。都城的起原,即为诸

侯的住所。诸侯的封域以内,以财产意义言,并非全属诸侯所私有。其一部

分,还是要用以分封的。对于此等地方,诸侯仅能收其贡而不能收其税赋。

其能直接收其税赋,以为财产上的收入的,亦限于诸侯的采地。《尚书·

传》说:古者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

使子孙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谓兴灭国,继绝世,即指

此。采地从财产上论,是应该包括于国字之内的。《礼记·礼运》说:

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乃所谓互言以相备。说天子有

田,即见得诸侯亦有田;说诸侯有国,即见得天子亦有国;在此等用法之下,

田字的意义,亦包括国,国字的意义,亦包括田。乃古人语法如此。今之所

谓国家,古无此语。必欲求其相近的,则为社稷两字或字。社是

土神,稷是谷神,是住居于同一地方的人所共同崇奉的。故说社稷沦亡,即

有整个团体覆灭之意。邦和封是一语。封之义为累土。两个部族交界之处,

把土堆高些,以为标识,则谓之封。引伸起来,任用何种方法,以表示疆界,

都可以谓之封。如掘土为沟,以示疆界,亦可谓之封。故今辽宁省内,有地

 名沟帮子。帮字即邦字,亦即封字。上海洋泾浜之浜字,亦当作封。疆界所

至之地,即谓之邦。古邦字和国字,意义本各不同。汉高祖名邦,汉人讳邦

字,都改作国。于是国字和邦字的意义混淆了。现在古书中有若干国字,本

来是当作邦字的。如《诗经》里的日辟国百里日蹙国百里便是。

封域可以时有赢缩,城郭是不能时时改造的。国与域同从或声,其初当亦系

一语,则国亦有界域之意。然久已分化为两语了。古书中用国字域字,十之

九,意义是不同的。

 

       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在古书上,亦未尝无相类的制度。然以大体言之,

则君权之在中国,极为发达。君主的第(一)个资格,是从氏族时代的族长

沿袭而来的,所以古书上总说君是民之父母。其(二)则为政治或军事上之

首领。其(三)则兼为宗教上之首领。所以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等,《礼

·王制》。均有代表其群下而为祭司之权,而《书经》上说:天降下民,

作之君,作之师,《孟子·梁惠王下篇》引。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权。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长,所以他的继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长的继

承法。在母系社会,则为兄终弟及,在父系社会,则为父死子继。当其为氏

族族长时,无甚权利可争,而其关系亦小,所以立法并不十分精密。《左氏》

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诸侯,说周朝的继承法,适庶相同则论年,年钧

以德,德钧则卜。两个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时则甚

难,何至辨不出长幼来,而要用德、卜等漫无标准的条件?可见旧法并不甚

密。《公羊》隐公元年何《注》说: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

立左媵。左媵无子,立适姪娣。适姪娣无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无子,

立左媵姪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春秋》以殷为质家,周

为文家。适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质家

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定得非常严密。这是后人因国君的继承,

关系重大而为之补充的,乃系学说而非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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