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期:股权质押合同与股权质权生效时间的立法乱相

第135期:股权质押合同与股权质权生效时间的立法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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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法律的人都知道,《担保法》是我国立法水平奇差的法律之一。关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法》没有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公司,致使登记生效时间没有可操作性,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份出质,质押合同自股份公司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资登记之日起生效;非上市公司及有限公司,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司法解释越权的改变了立法,这事儿本身就有问题(但迫于《担保法》制定的太烂,最高院也实属无奈),放下这个不谈,无论是《担保法》还是其司法解释,都对更重要的质押权生效时间只字未提,而对应予放松管制的契约关系却越俎代庖不适当干预,《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混淆了股权质押合同与股权质权的生效时间,股权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间的私人契约关系,本来无须获得公司同意,股权出质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仅是判断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履行、股权质权是否创设的试金石,但并不应该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却给这一契约自由上了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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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我是张sir

    解释说的是合同生效,但没有确定质权何时设立。的确是不当干预契约自由,对最重要的质权设立似是而非。

  • 声韵犹存

    物债两分:合同生效和物权变动是两回事

  • 听友40030068

    司法实践就是以股权质押合同依法登记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