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纠纷】1.如何进行股权转让,才能绕过那些坑?

【企业纠纷】1.如何进行股权转让,才能绕过那些坑?

00:00
11:53

好消息:著名股权专家、有律创始人王英军律师股权实战营现已面向全国招生学员,现助理微信youlaw001了解课程详情。

【如何领取节目福利】

为感谢订购本专辑的用户,帮助创业者企业家良好经营。有律将赠送六份创业法律文书:《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实习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关系解除协议》。

福利发送方式为微信发送压缩文件,请客服微信号:youlaw001,并发送“我的已购”里的节目订购截图,可获得福利。(每天定时通过好友验证)


【课程原文】

大家好,我是有律高级顾问李强律师。今天我给大家讲的主题是股权转让纠纷及其应对。


通过股权转让,你取得了一家企业的股权,那么你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在正式讲解之前,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我之前代理过的案件,2014年6月,我的一位企业家朋友在陕西收购了一家矿业公司,由于盲目相信对方的忽悠,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确定转让总价是2.2亿元。企业家朋友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等到交接之后,企业家朋友发现矿业公司存在大量纠纷和债务,采矿许可证也过期了,公司根本无法继续经营,而对方却起诉到法院,要求企业家朋友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两亿元。经过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企业家朋友败诉,企业家朋友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于是找到了我,希望我能力挽狂澜。经过研究,我们团队发现主要问题还是在于在交易过程当中没有做尽职调查,盲目相信对方,签订了合同,那么结果就是掉到对方挖好的坑里。于是我们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并制定了诉讼策略,以欺诈为由另行起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把另一个案件中止。后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股权转让过程当中,如果不做尽职调查,就不能发现那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你也就不会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就可能导致你买来了一堆垃圾,而且还要支付高昂的价款。所以尽职调查在股权转让过程当中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重大的法律风险,一个重要的公司纠纷,对企业生死存亡具有重大影响。


那么今天我就想结合这么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两个方面给大家讲一讲股权转让纠纷。一,什么是股权转让?二,常见的股权转让纠纷及应对。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利包括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出席股东会的权力、表决权、转让出资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等等。那么在公司经营过程当中,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往往出于引进投资者或者退出的考虑,转让持有的股权,就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非常普遍的一种方式。那么它的结果就是自己的股权减少或者丧失,其他股东的股权相应增加,或者引进第三方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股权转让有三种主要类型:


一,根据受让方的不同,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指的是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外部转让指的是股东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那么这种分类股权转让的规则不同,我们会在下一步讲解到。


二,根据转让数量的不同,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全部转让将导致公司控制权的丧失。


三,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指的是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来转让股权非协议。转让指的是基于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那么什么是要式法律行为?简单说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你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股权转让,你就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没有这些形式和流程,这个股权转让就是不成立的。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对公司本身没有影响,公司继续存续。


好了,了解了股权转让的基本知识之后,我再来跟大家讲一讲常见的股权转让纠纷及应对方式。在实践中,公司股权转让是非常常见和频繁的,纠纷也非常多,尤其是在尽职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代持等方面的纠纷比较多发。下面我就结合几个实践的案例,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带着大家去解读这些案件,总结出常见的问题,并在最后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第一个案例,就是股权转让纠纷当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孙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00万元与他人设立了一家净化器公司,王某持有50%股权,王父对此知情。2014年6月,夫妻闹离婚,王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50%股权以低价转让给了王父,并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孙某得知此事之后,认为二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股权整形无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的理由是什么?法院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要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本案当中没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孙某知道并且认可这个股权转让事实。


而本案当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又是低价转让,王父知情,所以王父不构成善意取得。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取得一项财产,必须是善意的,而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算你合法有效的取得。物权法对善意取得规定了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是善意的,不存在欺诈或者恶意串通。二,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需要登记过户的,比如房屋或者股权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过户的,比如电脑等设备已经交付。在本案当中,王父知情,而且是低价受让股权,所以不构成善意取得。


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涉及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我们要重点关注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问题。因为公司股权往往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如果你不能确定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那就要转让,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避免日后的纷争。我们还要注意,要让这个交易构成善意取得,就要避免低价交易,并及时办理股权的登记过户。


第二个案例是股权转让纠纷当中涉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那么股东是否可以自由地对外转让股权,而无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简单的说就是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而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到,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就是说你要把这个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而其他股东要在30天之内予以答复,那么不答复怎么办?不答复视为同意转让。那么不同意转让怎么办?不同意转让就要购买。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就是这样一个法律规定。


下面有这样一个案例,我给大家讲解一下,李某与张某是母子关系,二人在2006年依法设立了北京松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大家吃过的日本松子料理,李某只有80%股权,张某持有20%股权。后来张某离婚,再和女方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松子公司的10%股权分割给女方,但松子公司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也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来李某知道了这件事情,认为侵犯了他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就起诉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这条约定无效。本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故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这条约定无效。本案后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履行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个极为重要的程序。不管你是基于省市,或者抱着其他的想法而忽略该程序,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所以大家要高度重视相关的法律规定,把程序履行完善,并做好相应的预案,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讲到这里,希望本次讲的内容能够真正帮到大家,也希望大家能够分享出去,让更多的人受益。我们将来下一期讲解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的股权代持问题。


请记住,遇事不慌,有律相帮,谢谢大家。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听友52143175

    言简意赅,通透

  • 听友79202985

    受益匪浅

  • 不倒翁_qa1

    我可以向李侓师咨询吗?

    不倒翁_qa1 回复 @不倒翁_qa1: 你老师所介绍的题目正是我所急需的,但是遗憾太少了!如果能允许同你互动那就太好了!

  • leungwood_xo

    非常感谢老师 非常受益

    有律股权商学院 回复 @leungwood_x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