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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原文】
大家好,我是有律高级顾问李强律师。
今天给大家讲解股权转让纠纷当中涉及的股权代持问题。王军律师在创业时代决胜股权这个专辑当中,专门讲到股权代持的问题,股权代持这个名词我就不做详细的解释了。大家可以听一下王律师超级详细的企业股权课程。那么在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很多股东的股权是被代持的,但是巨大的风险也就蕴藏在这里。
下面我讲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与知名艺人王宝强有关。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0日。根据工商资料显示,其控股股东为马蓉,持有公司90%股权,王宝强没有任何股权。
据了解,王宝强采取的就是由马蓉代持股权的方式,这家公司是支撑王宝强演绎事业发展的平台,也是电影《大闹天竺》的出品方。但从2016年3月份开始,也就是王宝强遭遇了婚姻危机,启动离婚诉讼之前,王宝强对该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洗牌动作。
其实通过马蓉股权转让方式,王宝强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这就是翻牌的开始。其次引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而经纪人宋喆持有该有限合伙企业的部分份额,王宝强则是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GP。
王宝强掌握了公司的管理权,最后一步让宋喆完全出局,而马蓉只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部分份额,王宝强仍然是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把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离婚之前,王宝强发现了股权代持的重大法律风险,于是先把个人恩怨放在一边,先积极进行清理和洗牌,最终掌握了公司控制权,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实践当中,基于各种原因,股权代持是非常常见的。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管实际出资人叫隐名股东,管名义出资人或者代持人,叫显名股东。
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我来出钱,你来出名。那么在工商登记的股东是你的名字,而我根本不显现,那么我就是隐名股东,你就是显名股东。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股权代持不是为了规避法律,一般来说是认定有效的。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比如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准经商办企业。那么他们作为隐名股东委托他人持股是不允许的。外国投资者通过搞委托持股来投资中国政府禁止投资领域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多年的法律经验,我给大家总结一下企业家朋友们最关心的关于股权代持的几个热点问题。第一个热点问题,隐名股东能不能转让股权,隐名股东不能以自己名义来转让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否则这个转让股权的行为就是无效的。为什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比如王宝强就不能转让由马蓉代持的股权,所以他要显名或者翻盘。第二个热点问题,显名股东违背了与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擅自转让股权,这个效率又如何?下面我来讲一个我们团队经办过的案件。
2008年3月,张某李某肖某三人签订了出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三人共同出资1000万元,在上海市闸北区设立了A公司,张某持股70%,李某和肖某分别持有15%,均是实缴出资。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张某又和黄某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的协议,双方约定由张某代黄某持有公司30%的股权,黄某把出资款汇入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在公司设立初期,黄某从张某处陆续分得了公司的部分经营收益,但之后没有再分红。
2013年6月,张某瞒着黄某和第三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把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且收取了股权转让价款。直到2016年3月,黄某通过朋友的渠道,并且在网上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后发现,张某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了。经协商双方未达成意见,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后来经过法院释明,把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张某赔偿擅自转让股权的经济损失。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工商登记的材料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而股权代持协议,它的性质上就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当中,第三人是没有过错的,故此构成善意取得。而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李某、肖某和第三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当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此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7日内赔偿黄某损失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股权代持协议虽然有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就是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如果构成了善意取得,隐名股东就不能要求确认无效,只能要求显名股东赔偿损失。
第三个热点问题,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能不能因个人债务被执行或者被强制拍卖,那么根据这个问题,我再给大家讲解一个案例。
2007年8月,某公司从银行借款,由黑龙江粮油集团黑龙江龙粮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来由于该公司未能及时清偿银行的借款本息,银行起诉到法院。该案经过黑龙江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审审理,最终判决该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分由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之后,该公司无力清偿银行借款本息,而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也未履行连带的清偿义务,于是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当中,法院冻结了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在黑龙江三力期货经纪公司的股权,并准备拍卖。
此后,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起了一一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粮食交易中心是三力期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股东,同时请求停止执行和拍卖。他的主要理由就是粮食交易中心是隐名股东,而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是显名股东。他们之间关于三立期货公司的股权是代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经过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股东,你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没有经过合法登记和变更之前登记股东,也就是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你不能以自己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作为理由来对抗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也就是第三人,而公司的隐名股东也不能以这个理由来对抗第三人。故此执行法院对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持有的三力期货公司股权进行拍卖和执行是合法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粮食交易中心的诉讼请求。
根据这个案例,我们结论是显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会因个人债务而被强制执行和强制拍卖。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总结出,股权代持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具有不易控制的特点,所以尽量避免这种形式。如果你非要采取,那么也要找那种值得信赖的人来代持,或者找那种具有很强的偿付能力的人来代持。
为什么?因为一旦你丧失了股权,你还可以要求赔偿。当然了在技术处理上,可以考虑由代持人把这个股权质押给你,做质押登记。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代持人转让股权,需要征得质押权人的同意,这就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限制。
根据上述讲解,我们现在对股权转让当中涉及的常见热点纠纷有了一定的了解,学习了如何控制法律风险,如何应对纠纷,虽然不是问题的全部,但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
下面我总结一下本次课程,希望各位听众朋友能记住四点。第一,股权转让必须要做尽职调查,这样有利于防范风险,制定解决方案,或者以作出是否交易的决策。第二,涉及自然人转让股权时,要重点关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问题,注意交易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否则将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你吃不准,那么就要求转让方夫妻来共同签字。第三,要重视并履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尤其在转让前要做好转让的预案,分不同情况来进行处理。
当然了,如果有人侵犯你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你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主张权利。四,尽量避免股权代持,因为风险非常巨大。如果你非要采取这种形式,那么就要注意控制法律风险,进行相关的技术处理,比如采取股权质押的方式。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当中,大家要做到知法懂法善用法。很多企业就是因为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一招不慎满盘皆输。而这些法律问题完全是可以通过前期专业的法律服务来得到控制和解决的。好了,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讲到这里,希望本次的内容能够真正帮到大家,也希望大家能够分享出去,让更多的人受益益。
请记住,遇事不慌,有律相帮。谢谢大家。
王宝强👍
有的股权待持还不是一层的,是多层的。如果没有法律约定,很容易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