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03——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编03——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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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们分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3章: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分为夫妻关系以及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我们先说一下夫妻关系。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既包括工资、奖金这一类,叫劳动报酬,也包括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和投资所得的收入,如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 夫妻任何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指明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该财产归一方所有。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买车买房,在司法实践中就得实际情况实际分析了,看赎买的时候购买人是一方还是双方,双方对财产所有是否有约定,如果购买人只是其中一人,但购房款是双方共同出具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财产仅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出资的另一方是借款的关系。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比如交通事故、受到第三方侵害身体健康权、工伤事故等情况下的赔偿款或补偿款,一般包含保险金。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一方父母明确只赠与或遗赠给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比如丈夫得了重病,丈夫的工作单位的同事一起给丈夫赠与了10万元让其治病,这笔钱就是丈夫的个人财产,这时妻子就无权把这笔治病的钱用在其他用途。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是个人生活用品,及对一方在特别意义的物品,比如结婚戒指。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法典之前,有关什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过很多不同的规定:

早年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对外举债,债务通常仅由一方承担,由于,有一些人就对外大额举债,然后把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为了避免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然后把财产转移给夫妻另一方而逃避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来有司法解释,认为只要是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后来此司法解释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另一个问题,就是夫妻分工,通常一方在外做生意,其配偶留在家中,但一方在外做生意的时候欠下巨额债务,却让留在家中的配偶来共同承担债务。这样导致很多本来只是在家中操持家务的人,在完全没有受益、甚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却被告上了法庭,承担着巨额的债务。这样对于债权人来说,往往一样收不回债务,但对于在家的一方来说,生活就会掉入无底深渊,一人在外欠债,全家连坐,连累了一家人受苦。于是才有了今天这样的规定。可以说,民法典现在的规定,既合法合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了债务人利用夫妻关系或假离婚来逃避债务,也保护了不知情的没有对外举债的一方,不会因为配偶在外大额举债而牵连全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我们再说一下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父母与子女有抚养、赡养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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