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范围】嫖娼逃单:为什么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保护的范围】嫖娼逃单:为什么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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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经常有同学问我,这个白嫖是不是构成犯罪?什么叫白嫖呢?比如张三去嫖娼,每次都不准备给钱,最后查明嫖了很多次,假定每次500块钱,比如说嫖了20次,这就1万块钱,那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呢?


大家知道如果白吃白喝的话,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的,吃这种所谓的霸王餐。每次去之前、点菜之前就不想给钱,然后点了一桌菜,最后拍屁股走人。


显然,大家知道诈骗罪,什么叫诈骗呢?虚构事实,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最后你也取得了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物损失。


在白吃白喝吃霸王餐案件中很明显,当你一落座,那店家就误认为你小子吃完饭是会给钱的,他陷入了认识错误,然后给你做了一桌菜,这显然也属于处分财物,最后你吃到肚子里去了,取得了财产,店家遭受了财产损失。


这是典型的诈骗,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为我国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3000—10000元之间。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在这个区间内确定数。 

但是回到我们刚才所说的张三白嫖案,他每次嫖娼都不准备给钱,所以从一开始他就有一个不给钱的心态,表面上也是虚构事实,因为这种风月场所性工作者肯定知道你嫖完之后是会给钱的,他陷入了认识错误。


这里面的关键就是,性工作者有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张三有没有获得财产?这就涉及对财产这个概念的理解。大家知道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但如何来理解财产?财产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呢?把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产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呢?这曾经是有一定争议的。


当然现在的人们普遍认为,财产性利益也是可以构成财产的。比如说盗窃虚拟财产、盗窃游戏皮肤,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理解为盗窃罪这些财产性犯罪的。也就是说把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产,这并没有超越财产这个词语的极限。因为大部分的财产性利益都是可以体现为金钱对价关系的。

但是这里面就出现了一个小问题,李四有一包毒品,结果张三骗李四,把李四的这包毒品给骗过来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呢?因为所诈骗的对象是毒品,大家知道毒品是法律所不保护的呀,所以很明显这就出现了三种观点的对立。


大家也知道其实任何一个问题可能都有三种观点,正说、反说和折中说法。所以,正说就是所谓的法律财产说,它认为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如果这个财产是法律所不保护的,那显然就不能理解为财产,否则法律就传递了一种不太好的一种价值观。所以按照这种观点,盗窃他人的毒品或诈骗他人的毒品,就不构成这种侵犯财产罪。


但是,与此针锋相对的观点,就是经济财产说。也就是说,只要财产有经济价值,只要这个财产可以体现为金钱兑现,那么都应该理解为财产。所以,毒品它是有市场价值的,因此盗窃毒品可以构成盗窃,诈骗毒品也可以构成诈骗。把别人的假币给偷来了,假币它也是有市场价值的,所以也是可以构成盗窃的。这个叫做经济财产说。


各位同学想一想,按照这两种立场回到我们刚才的白嫖案,白嫖案显然按照法律上来说,这种性利益是法律所不保护的,那当然就不构成诈骗罪。但是,按照经济财产说,这种性利益虽然法律不保护,但是它显然也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既然具有经济价值,那就可以构成诈骗罪。


但是法律财产说和经济财产说,各位觉得哪个观点会更合适一点呢?我们会发现如果认为白嫖构成诈骗的话,这里面确实传递了一种规范所无法容忍的一种价值观。就是认为性利益它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这种性利益是要受到法律规范去保护的。


所以,后来的人们在研究过程中就慢慢的倾向于折中说。 什么叫折中说呢?折中说开始认为财产可能不能限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因为如果限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可能并不足以很好的打击犯罪。但是按照经济财产说, 惩罚范围有点过度了,而且传递了一种法所不倡导的价值观。


所以,我们现在的这种财产是所谓的规范财产说,什么叫规范财产说?这种财产是否是伦理规范所能容忍的,如果一种财产是伦理规范所能容忍的,那么这种财产性利益就能够成为侵犯财产罪所保护的对象。  


很明显这种性交易是伦理规范所不能容忍的一种交易。在伦理规范中它是持一种谴责性的评价,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而不是一种中立性的评价。所以,我们认为这就不能理解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了。

但是,回到我们刚才所说的毒品,因为毒品最终是要收归国有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国家的财产,因为毒品它还是有效用的,毒品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做药的,所以它是要被国家所没收的。既然被国家要没收,所以你小子在偷毒品或者骗毒品,你在骗国家的财产。但总不至于说性工作者还必须要没收给国家,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认为,性利益不能够属于规范所能容忍的财产性利益,但是毒品因为它最终是要收归为国家,所以它是规范所能容忍的利益。因此,盗窃毒品和诈骗毒品构成犯罪就没有问题了。

所以,同学们会发现刑法中的任何一个概念其实都是有价值判断的,它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比如,刑法中有个强迫交易罪,有一天有个同学问了我一个惊世骇俗的问题,当时把我吓走了。


他说:“强奸卖淫女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我当时就懵了,我说:“这不定强奸就可以了吗?”他说:“对,除了定强奸,不还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吗?想象竞合从一重罪。”我说:“强迫交易它得是市场交易。”这个同学问我:“那难道性交易不是市场交易吗?”我说:“这怎么能叫市场交易?”他说:“怎么就不叫市场交易了?”所以这个问题让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我后来会发现这和我们刚才讲的道理其实是一样的,这个交易其实也包括三类交易:一类是法律所许可的交易,一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交易,还有一类是规范所许可的交易。


比如说,张三强迫李四退出某地的黑车行业,黑车行业显然不是法律所容忍的交易,但是它是具有经济利益的。那么这种黑车大家觉得伦理规范认不认可呢?大家觉得打个车要不要给钱,即便坐了黑车要不要给钱呢?坐了黑车也是要给钱的。所以我认为这样一种强迫交易,强迫他人退出某地的黑车市场,这是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的。


但是,两个黑老大现在划分势力范围,一个黑老大说:“这个地方的妓院只能我开啊,你不能开,你把你所有的妓院给我撤掉,只能由我开这个地方的妓院。”或者,另外一个黑老大说:“这个地方的赌场就是我自己开,其他的人都给我滚蛋。”那么各位觉得这能不能定强迫交易罪呢?


我觉得这就不能定强迫交易罪,因为还是我们刚才所说的,赌博的交易和性的交易,这个是伦理规范所不能容忍的,这跟黑车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还是采取一种规范上的交易说,这可能就会能够实现平衡。   


总之,法律始终是在诸多对立价值中寻找一种平衡,我们寻找不到最佳的解决办法,我们只能找到一种次优的解决。但是在法律中所有的概念它都是有价值判断的。


谢谢各位,我们今天就讲到这里。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1351699bdny

    罗教授您好!网传一医生为了报复社会,把别人的精子换成自己的精子做试管婴儿,导致十几名妇女生下了他的孩子。请问这个医生构成犯罪吗?定什么罪好呢?希望您能在课程中跟我们分享您的观点。非常感谢!

    听友232368929 回复 @1351699bdny: 遇事不决流氓罪 死刑

  • 沣哥咩

    法外狂徒张三

  • 蓝兔子_vW

    怎么音频的感觉是有气无力

    LSJL林深见鹿 回复 @蓝兔子_vW: 罗翔老师不是专业主播,不能和他们相比

  • 13761319bqo

    谢谢。

  • 甲壳虫YQ

    为什么一分半的时候没声音

  • 听友106747989

    多久没更新了?

  • laweagle

    我觉得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对于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是否符合伦理规范的价值判断也有差异,类似荷兰/日本的红灯区,性交易具有形式上合法特征,也符合大众伦理的预期; 再比如澳门/拉斯维加斯的博彩也在法律许可之内…

  • 1312717snop

    那算强奸好了

    听友237836307 回复 @1312717snop: 你白听他课了

  • DirkAirNow

    这个观点真的是惊世骇俗,闻所未闻。从来没有这么想过,强奸卖淫女竟然能和“强迫交易罪”扯上关系。如果把卖淫理解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本质不就是在把卖淫女的性器官物化吗,“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