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一
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银行利率5%。
请问:
支付银行的50万元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答复:
需要取得利息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银行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利息未取得发票入账,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作调增处理。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案列二
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企业借款1000万元,利率1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5%。
请问:
支付乙企业的150万元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复:
需要取得乙企业自行开具的利息发票,并且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案列三
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自然人借款1000万元,利率1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5%。
请问:
支付乙自然人的150万元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复:
需要取得乙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利息发票,并且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非高利贷)、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书面)。
案列四
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收资本0元,章程约定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到位,但是一直没有按照章程规定补齐,2019年度向乙企业借款1000万元,利率1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5%
请问:
支付乙企业的150万元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复:
需要取得乙企业自行开具的利息发票,但是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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